改善民生
01.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02.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03.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04. 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05. 向个人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06.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07.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08.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09.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1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鼓励高新技术
0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0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03.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未链接】
促进区域发展
01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号【未链接】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0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半征收,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02.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减半征收,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03.小型微利企业房产税减半征收,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转制升级
01.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2号【未链接】
节能环保
01.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01.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未链接】
02.金融机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未链接】
0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未链接】
04.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未链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未链接】
支持三农
01.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0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02.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03.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04.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01.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未链接】
02.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未链接】
03.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6〕17号【未链接】
04.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未链接】
05.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未链接】
06.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07.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0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09.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10.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9号
11.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12.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003号
14.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30号
15.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16.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7.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吉林省地方政策
01.新办服务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 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
02.增值税未达20000元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
对未达增值税20000元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2〕33号)
03.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3、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地下建筑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政策依据:《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06]119号)【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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