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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规定汇总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01日      访问量:396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4号     2013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号 发布日期:2009-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为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三、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3号 发布日期:2008-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6〕17号 发布日期:2006-0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 发布日期:2004-0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经研究,现就有关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红蕾标注:根据2006.03.08 财税〔2006〕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本文第一条自2006年3月8日起停止执行。

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三、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3号 发布日期:2004-0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49号 发布日期:2003-0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 

国税函〔2002〕284号 发布日期:2002-04-0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地[2002]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房屋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发布日期:2000-1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红蕾标注:2013.11.27 财税〔2013〕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本文第一条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 发布日期:1999-0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地函发〔1991〕004号 发布日期:1991-01-11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881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交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局国税函发[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是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所作的补充规定,有关房产税问题,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第340号文件已经作了规定。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房产,不属于自用的房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87〕财税外字第230号 发布日期:1987-08-11  

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应按照前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在我困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1987〕财税地字第014号 发布日期:1987-07-28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地字〔1987〕12号 发布日期:1987-0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经研究,决定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现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四、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五、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87〕地字第029号 发布日期:1987-12-01  

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由国家财政按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发布日期:1987-09-19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财政部

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1987〕财税字第036号 发布日期:1987-03-07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 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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