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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3年第53号-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文章编辑:本网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      访问量:159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2023-09-22

为继续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将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历史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红蕾财税标注: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本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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