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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附加税收优惠政策全集【2023年5月版】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4日      访问量:4418

红蕾财税标注:本优惠政策汇总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目录》(20230510版),所列政策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三档,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税率为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文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订>)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规定

1.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关联政策:【税法大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关联政策:【税法大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关联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4.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关联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5.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关联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6.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关联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8.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9.小型微利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10.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11.其他

3、其他优惠规定

1.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应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附加。

依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1985】143号

2.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即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依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1985】69号

《财政部关于城市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1985】143号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

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

4.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5.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附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文件到期没有延续)

6.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于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财税[2016]12号文件中免征附加税的“月销售额”是指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北京市税务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上保持一致。

2、境外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因此,境外企业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3、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是分别按各地的适用税率按上述方法计算缴纳附加税,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缴纳的附加税不是预缴的概念,附加税也不存在多退少补;异地经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如果大于企业实际要缴纳增值税,由于在预缴的增值税已经同时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就是多“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没有政策规定可以申请退回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纳税人所在地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多少税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税总函[2016]280号)规定:“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也就是说撤县建市后,就是变成“市”了,位于市区的按7%,市区以外其他镇的按5%。

5、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能否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因此,按规定取得增值税返还时,对已随增值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能返还。

6、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是否允许其从附加税费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因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会计处理上表现为进项税的转出,在纳税申报时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会形成当期的一个应纳增值税的增量,如果附加税计征依据不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这部分应纳增值税的增量就增加对应的附加税计税依据。

7、外地经营企业预缴增值税额未超过1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是否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财税〔2016〕12号文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因此,只要满足累计销售额满足财税〔2016〕12号文的条件,即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8、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税政司对财税〔2016〕12号文“缴纳义务人”的解释,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6〕12号文。

但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中缴纳义务人如何理解?

依据:财政部税政司的口径,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于按次纳税的缴纳义务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季累加计算,累加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10、个人出租房屋或者转让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地方税费减免?

依据:个人出租房屋,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的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该种情况,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免征。如果分摊后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按粤财法〔2019〕6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均有相同的减征规定】。

对于个人转让不动产,如不超过10万元,可适用财税〔2016〕12号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转让金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粤财法〔2019〕6号文,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均有相同的减征规定】。

应用举例

一般纳税人的优惠比较简单,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照常缴纳,此处不再举例说明。我们重点来看看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用举例。

案例1(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未超3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红蕾公司(市区)2020年第二季度发生销售收入20万元,增值税0.1万元,价税合计20.1万元,其中10万元发票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红蕾公司虽然二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小于30万元,但是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该部分不得享受增值税免征。因此,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是票面增值税金额0.1万元。

增值税附加税费计算如下:

城建税=1,000×7%×50%=35元;

教育费附加=1,000×3%×0=0元;

地方教育附加=1,000×2%×0=0元。

案例2(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超过3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红蕾公司(市区)2020年第二季度发生销售收入40万元,增值税0.4万元,价税合计40.4万元。

解析:因为季度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发票无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享受增值税免征,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金为0.4万元。

增值税附加税费计算如下:

城建税=4,000×7%×50%=140元;

教育费附加=4,000×3%×50%=60元;

地方教育附加=4,000×2%×50%=40元。

小规模纳税人总结如下:

关于增值税,只要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代开还是自开,无论开票金额是大于30万元还是大于等于30万元,均不得免征增值税;只要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超过免征标准,全部的收入均不得享受增值税免征。

关于附加税费:根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和享受的税优政策最终确定的实际缴纳增值税,作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再考虑税率和当地减免政策(2019年各省落实“六税一费”普惠性税优政策,基本都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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