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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3年第42号-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4日      访问量:424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2023.8.28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缘学习笔记:使用房产、土地以及接受孵化服务的对象,必须是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如果使用土地、房产的对象和接受孵化服务的对象,不是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孵对象,那么即使自己符合了相关的资质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也不能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税缘学习笔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提供的孵化服务,必须是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或鉴证咨询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酒店服务和餐饮服务等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税缘学习笔记:免税的孵化服务收入应当单独核算。免税的孵化服务收入与交通运输服务、酒店服务、餐饮服务等应税服务收入未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孵化服务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税缘学习笔记: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必须是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未经过认定或备案的企业不得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因此,适用政策的企业首先要注意自身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取得国家级、省级认证或进行国家备案。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缘学习笔记:要注意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税缘学习笔记:该公告2023年第42号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核心原文的延续,经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又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科函〔2026〕290号    2026-06-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孵化器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职责一并划转。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孵化器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要求,推动原国家级孵化器升级发展,支持其提升服务能力,引导对标达标。同时,按要求组织做好标准级、卓越级孵化器申报相关工作。

二、自2026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中税收政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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