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 > 国家法规
公告2023年第50号-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      访问量:186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2023-09-22

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举例:C农贸批发市场,全部土地面积6万平方米,价值500万元,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地3.9万平方米,其他占地面积均为行政办公区。假设C农贸批发市场所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0.8元/平方米。

C农贸批发市场用于农产品交易的500万元房产,享受房产税免税优惠。C农贸批发市场用于农产品交易的3.9万平方米的土地,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优惠,在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当在全部面积中减除,即C农贸批发市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0000-39000)×0.8=16800(元)

上一篇:公告2023年第51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下一篇:公告2023年第49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