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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3年第50号-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      访问量:146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2023-09-22

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    201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红蕾财税标注: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的规定,本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吉发改价格【2020】11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决策部署,加强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现就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此政策自2020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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