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民生
01.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02.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0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
04.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0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06.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07.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08.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5-8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09.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10.对住房租赁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1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12.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13.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14.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11-14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5.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6.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5-16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44号)
17.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60号
18.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19.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2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21.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22.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2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24.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25.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18-25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6.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27.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28.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4号【未链接】
29.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5号【未链接】
30.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31.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32.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33.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30-33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34.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5.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6.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7.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扣减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4-37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45号)
38.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39.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40.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4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4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41-42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43.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鼓励高新技术
0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0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0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促进区域发展
01.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并在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3号【未链接】
02.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03.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1号【未链接】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01.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0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1000万以下),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03.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04.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100万以下),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05.农户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6.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7.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08.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2-3万元),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09.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3-10万元),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0.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货物及劳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未链接】
转制升级
01.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6号【未链接】
02.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未链接】
03.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号【未链接】
节能环保
0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货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02.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
03.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
04.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05.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0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07.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生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08.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09.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06-09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10.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01.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未链接】
02.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未链接】
03.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8号【未链接】
04.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未链接】
05.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5号【未链接】
06.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07.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08.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0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10.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11.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1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13.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06-13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4.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第三条第4款QFII部分
1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第三条第1款
16.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17.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未链接】
18.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未链接】
19.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未链接】
20.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未链接】
21.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收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未链接】
22.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未链接】
23.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37号【未链接】
2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号
2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2001)【未链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未链接】
2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未链接】
27.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7号【未链接】
2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2013)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未链接】
29.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30.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31.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3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未链接】
33.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未链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第三条第4款RQFII部分【未链接】
3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号【未链接】【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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