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吉财公告〔2023〕44号 2023-08-14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50%,即每人每年9000元。
特此公告。
历史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吉财税〔2022〕112号 2022年2月14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相关规定,《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第2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19〕222号 2019年3月22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20%)予以上浮,即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定额标准,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5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90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1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吉财税〔2017〕67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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