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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3年第68号-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6日      访问量:83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2023年9月26日

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红蕾财税标注:本文件是对《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延续。

学习笔记: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一、相关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规定,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核心内容

1、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非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须依法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三、集团概念

(一)口径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认定为企业集团,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1)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集团;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集团母公司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

(3)经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属于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企业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实务操作建议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企业所得税规定

(一)特别纳税调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无偿借款给其他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无偿借款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八款明确,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实务中会存在,公司将银行借款免息借给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而没有用于自身生产经营。这种情况下,其向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无息借款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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