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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公告〔2023〕4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6日      访问量:2068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吉财公告〔2023〕45号      2023-08-14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特此公告。


延伸学习:

重点群体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历史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吉财税〔2021〕605号     2021年7月12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区)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第18号)文件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第22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19〕221号    2019年3月27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扶贫办公室: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20%)予以上浮,即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3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78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吉财税〔2017〕70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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