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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及相关问答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访问量:1217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

什么是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什么是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不同计算方式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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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临时工工资是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支付给实习生支出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学生实习生的实习工资应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非“工资薪金”,是属于特殊的可以按照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申报的“劳务报酬”。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别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吗?

是的,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

劳务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劳务费需要发票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合起来,在进行所得税前扣除时,需要真实合法的成本费用凭证。所以,个人提供劳务报酬,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属于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在支付劳务费需要取得发票,而自然人本身开不了发票,就需要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如果是不超过500元的小额支出,不达增值税起征点,不需要缴增值税,可以不需要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公司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支付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企业支付劳务报酬,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

在代开发票时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了,怎么处理?

一些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凭借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入账报销,不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这样做到底合不合理?

税务机关在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有1.5%、1%等),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按税局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个税代征率缴纳了个税后,开具了发票,个人认为,企业就可以用发票入账,不用代扣代缴个税。

但是这些地方文件不具有通用性,且各地对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范围界定不清晰,如果认定个人提供的劳务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税务机关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只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如果个人在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已经全额征收了个税,那么企业一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个人在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未征收个税,那么企业不仅需要取得发票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对于个人劳务的税务和发票处理方面确实是一个极难分辨的事项,而且多是以地方制度的形式来规范的,所以我们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需要对各种税收法规更加的了解,并及时、适当地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我公司承接一园林绿化业务:施工过程中付给农民工的劳务费怎样支付合规?(没有票据)企业是否有代扣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企业可否将劳务费付给包工头?是否有税务风险?如果企业按收入利润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不用取得发票,白条直接列支成本、费用?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是农民工为企业雇用工,则支付个人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农民工为承包商所雇用工人,则承包商在支付个人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3.《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应该是有上述行为之一,可以不设置账簿、未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难以查账不能证明可以不取得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取得发票,否则会有处罚风险。

我为一家公司提供了一项技术设计劳务,该公司给我发了20000元的劳务费,但该公司财务说还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是这样吗?具体怎样操作?

首先,公司在支付劳务费的时候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其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应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也就是说,预扣的税款不一定等于最终年度应纳的税款,到了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还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

取得的劳务费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先减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具体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本次取得了20000元的劳务费用,减除费用为收入的20%,即4000元,那么本次劳务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0元,按照对应的20%个人所得税预扣率,本次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6000×20%=3200元。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举两个例子:

例一:假设2023年只取得这一笔劳务报酬20000元,未取得其他所得,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那么按照规定计算的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60000=-44000元,括号里的20%是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也就意味着虽然取得收入时预缴了税,但是综合全年看2023年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该退还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200元。

例二:假设2023年取得一笔劳务报酬20000元,预缴了个人所得税3200元。此外,全年取得工资薪金1200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40元,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合计1500元,每月报送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那么,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000+20000×(1-20%)]-60000-(1500+1000+1000)×12=34000,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4000×3%=1020元。由于在年度中间已预缴了3200+540=3740元的税款,因此通过汇算清缴应该退还个人所得税2720元。

我是一名技术人员,现在一单位任职,还同时在外部一单位从事兼职(未签订劳动合同)。我兼职取得收入是否要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兼职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看个人是否与相关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提供的劳务是否具有独立性。如果个人同时受雇于两个公司并分别在两个公司任职,构成劳动关系,那么该个人从这两个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即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该个人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仅是提供独立的劳务,构成劳务关系,该个人从该公司所获得的报酬即为"劳务报酬”所得。对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从2019年1月1日起,预扣预缴税款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与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计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申报个税时是否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合并在一起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开票时是否税务机关会代征个人所得税?

答:因为支付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所以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时,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务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会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是不是不需要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不是,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扣缴的义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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