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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及添加剂等若干问题规定汇总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07日      访问量:482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13-08-07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2-03-27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发布日期:2010-0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号 发布日期:2007-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基本相同,是否应按照饲料级磷酸氢钙免税。现将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7号 发布日期:2005-11-3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进口饲料国内销售如何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4号 发布日期:2009-06-1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2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号 发布日期:2007-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基本相同,是否应按照饲料级磷酸氢钙免税。现将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5〕160号 发布日期:2005-04-19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明确进口饲料添加剂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现通知如下:

一、进口饲料添加剂(包括归人海关税则第23章、29章等的饲料添加剂)一律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对进口蛋氨酸、赖氨酸、赖氨酸盐及其酯、苏氨酸等四种饲料添加剂仍应按《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饲料添加剂归类的通知》(署法[2000]374号)的有关规定归类和征收关税,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饲料添加剂是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三、总署已经对通关系统中税号23099010"制成的饲料添加剂"的增值税税率参数进行了调整,请各关注意查收。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设定的参数征收税款的不予调整。各关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发布日期:2004-07-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54号 发布日期:2003-11-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48号)和《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宠物食品出口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总局已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包括宠物食品在内的动物饲料的退税率调整为13%。

二、关于2003年以前出口的宠物食品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决定对你局从“国税函〔2002〕812号”发文之日起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宠物食品,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4号 发布日期:2003-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

红蕾编注:根据2006.04.30 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二条于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发布日期:2002-09-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红蕾标注: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宠物饲料税率调整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9号 发布日期:1999-03-08  

红蕾财税标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饲料税率调整为9%。

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中的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饲料税率调整为10%。

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饲料税率调整为11%。该文同时规定了饲料的范围,“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本文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根据2001.07.12 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按财税〔2001〕121号执行,2001年8月1日之前仍按本通知执行。

根据2000.05.22 国税发〔20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文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 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红蕾财税标注:根据2001.07.12 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按财税〔2001〕121号执行,2001年8月1日之前仍按本通知执行。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红蕾财税标注:根据2000.05.22 国税发〔20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文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 

署税〔1999〕414号 发布日期:1999-06-25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国税函〔1999〕162号),决定对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对豆粕等商品恢复征税。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将调整后的免征增值税商品范围表下达(详见附件)。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署税[1999]133号文件届时废止。文到之前已经进口的税款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1999年7月1日调整,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原增值税税率% 现增值税税率%23011010 肉骨粉 13 免23012010 饲料用鱼粉 13 免23012090 其他不适用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残渣 13 免23021000 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23022000 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23023000 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23024000 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23033000 酿造蒸馏过程中的糟粕及残渣 13 免23040010 大豆油渣饼 13 免23050000 花生油渣饼 13 免23061000 棉子油渣饼 13 免23062000 亚麻子油渣饼 13 免23063000 葵花子油渣饼 13 免23064000 油菜子油渣饼 13 免23070000 葡萄酒渣、粗酒石 13 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69号 发布日期:1997-01-3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发[1996]325号)收悉。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饲料用赖氨酸属增值税应税货物饲料添加剂范畴,从规范和统一税制要求出发,对饲料用赖氨酸不能给予免税照顾,该产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74号 发布日期:1996-0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的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口预混料有关进口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101号 发布日期:1995-10-13  

中国饲料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进口预混料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函收悉。经了解,预混料主要以各种矿物质和维生素组成,属于饲料添加剂性质。鉴于上述情况,经商海关总署,我们意见,预混料不在现行国家规定的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你公司进口的19吨预混料应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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