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 > 地方法规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1999年02月01日      访问量:116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1999-02-01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房屋开发单位为了实施房屋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动迁旧房,房屋权属由原房主转移至房屋开发单位,房屋开发单位再委托动迁单位实施动迁,其行为属先买房后拆料。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给被动迁户的所有动迁安置补偿费。


红蕾财税标注:依据2018-06-15《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经过清理,决定继续执行57个税收规范性文件,吉地税农字〔1999〕37号属于57个继续执行文件之一。

上一篇:吉棚改〔2005〕5号-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