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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联字〔2017〕9号-关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2日      访问量:145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17〕9号    2017年3月22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降低企业税负,支持我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发展,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的规定,经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在我省农产品深加工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深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具体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产成品税率为17%的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对植物油、肉制品及副产品等13个行业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所属部分产品按照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统一扣除标准(附件2),并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生产销售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产品的试点纳税人,需单独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报送省国家税务局核定,按照省局正式下发的公告执行。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表》(附件3)。

(二)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四、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的,其购进的农产品比照自产销售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五、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经市(州)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税额”栏。试点纳税人应对上述进项税额转出额及分期转出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的日常管理。

六、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以及申报时有关报表的填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附件4)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吉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参照其他省份扣除标准进行试点的,以企业实际试点时间为准。

附件:

1.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rar

2.附件2吉林省13个行业部分产品统一扣除标准.rar

3.附件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表.rar

4.(点此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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