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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6日      访问量:2599

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3.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6号)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6号)

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6号)

分类计算房土两税减免税额

供热企业在享受56号公告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时,首先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别属于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的哪一类,然后再根据政策列明的计算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并纳税申报。

56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类企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计算方法类似。例如,某热力集团2023年前三季度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为66.6%,应缴纳房产税542.3万元,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60.6万元。那么,根据56号公告,该公司可享受房产税减免542.3×66.6%=361.17(万元);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160.6×66.6%=106.96(万元)。

根据56号公告第二条,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供热企业,指自己供应、提供热力产品的企业。例如,某公司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面积约为240万平方米,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为163万平方米,则其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比例为163÷240×100%=67.92%。2023年下半年,该公司应缴纳房产税19.6万元,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2万元。那么,该公司享受房产税减免19.6×67.92%=13.31(万元);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3.2×67.92%=2.17(万元)。

供热企业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需要先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的采集,并填写企业详细信息。在具体申报时,企业需要在减免税信息栏填写相关信息,可以在减免信息代码栏,输入“供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而后,填写减免土地面积。同理,供热企业申报房产税时,也需要进行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并选取相应的减免代码、填写相关数据。需要提示的是,供热企业还应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检查,例如不动产权属证明、采暖费收入情况等。【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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