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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6日      访问量:924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满足条件,可继续享受多项税收优惠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为各地推动创新创业构建了良好的发展生态。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明确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2号公告明确,优惠政策享受主体是为在孵对象提供房产、土地以及孵化服务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笔者提醒,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不同类型、不同省份之间的认定标准与管理办法均存在区别,建议相关纳税人认真研读。

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例,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以下简称《办法》),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同时满足7项条件,包括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等。被孵化企业需具备以下3项条件:一是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二是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三是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举例来说,甲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日,是一家从事动物药品研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21年3月1日,甲公司入驻符合《办法》规定的某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支付租金3万元/年,且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都在该孵化器中。因其为生物医药研发领域公司,根据“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要求,在2021年3月1日—2026年2月28日,甲公司属于符合《办法》规定的在孵企业,故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出租方式提供给甲公司的房产、土地,可按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42号公告明确,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享受该项免征增值税优惠,纳税人的服务对象须为在孵对象,同时提供的服务须为孵化服务。

例如,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入驻浙江省国家大学科技园,该科技园为经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2023年6月1日,浙江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为乙公司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并收取服务费6000元。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故自2023年4月1日起,乙公司不再具备在孵企业条件,不适用42号公告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需要提示的是,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孵化器等机构除了孵化服务还提供其他餐饮、娱乐等业务,应当将孵化服务收入单独设立收入类别单独核算,若无法区分,则不能享受优惠。同时,企业应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按规定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管理。(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孔紫微)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风险提示

1:超范围服务享受优惠

实践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为在孵对象提供的服务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不动产租赁、物业管理、财务辅助、技术指导服务等。然而,并非其提供的所有服务都属于孵化服务——根据公告2023年第42号文件规定,孵化服务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也就是说,相关纳税人只有提供这些范围内的服务,所取得的相应收入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举例来说,2024年,甲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对象出租办公用房取得收入3000万元,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400万元。根据120号文件规定,甲企业向孵化对象出租办公用房取得的收入3000万元、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200万元,符合孵化服务的范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400万元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鉴于孵化服务具体包括: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5项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件”)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是判断服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相关主体首先应结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判断自身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5项服务范畴,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为孵化服务,并准确适用公告2023年第42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2:孵化服务收入未单独计算

公告2023年第42号文件规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36号文件等相关政策要求,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对此,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相关纳税人,在进行核算时,应区分不动产经营租赁、经纪代理、物业管理、财务辅助、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等不同服务,并设立二级科目,对各项服务的收入、成本等进行清晰明了的核算,这样可以更准确地计算孵化服务的销售额,从而更好地享受优惠。

3:享受了优惠但未留存资料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在享受优惠过程中,还须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比如,相关纳税人在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时,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妥善留存保管。

除此以外,还需要说明的是,享受公告2023年第42号文件各项优惠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必须通过国家级或省级认定,享受优惠的众创空间应通过国家备案。【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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