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指南

您的位置:首页 > 纳税指南
防洪基金、水利基金(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热点问题解答精华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8日      访问量:5582

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2.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3.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4.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问:什么单位是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人?

答: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含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月销售收入 10 万元以上的)。

问:医院、幼儿园、学校、社团组织等非营利机构是否属于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人?

答:医院、幼儿园、学校、社团组织等无经营性收入,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其他税种一样不需要缴纳水利基金。

问: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期限和缴费基数是什么?

答: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期限为 1 个月或 1 个季度, 计征基数为当月(当季)的销售额,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缴纳,具体申报期与增值税申报期同步。

一般纳税人以当月不含税销售额为计征依据;小规模纳税人以当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计征依据。

问: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答:1. 水利建设基金按不含税销售收入计征和缴纳。

各省市的征收比例各不相同,如湖南省0.06%来计提和缴纳。浙江省是0.0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吉林省(吉财税[2017]549号)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由原来的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调整为按0.6‰计征。

各省市税务局负责征收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水利建设基金。

2. 水利建设基金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计征和缴纳。

例如: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3. 水利建设基金按征地面积计征和缴纳。

例如:吉林省(吉财税[2017]549号)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征地面积计征,由原来的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调整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问:水利建设基金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账务处理,我们先看看财政部的答复意见:

留言编号:4674-3608402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1-03-15]

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国家电子税务局缴纳的水利建设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账务处理时,计提时:是借“税金及附加”还得“管理费用-税金”,财会[2016]22号并没有描述税金及附加科目包含水利基金,也没有在企业会计准则找到关于水利基金该计入什么科目的描述,请会计司相关领导给予解答。

财政部答复意见如下:

(1)企业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综上,我们就明确了: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账务处理

计提水利建设基金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问:水利建设基金如何申报?

答:缴纳义务人按月(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即一般纳税人与增值税申报期同步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申报期同步按季度申报。

问: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基金优惠政策不区分一般纳税人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享受。

问:小规模纳税人自2022年4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是否免征水利基金?

答:作为水利基金的缴费人,站在征收水利基金角度来看,应该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和吉财税【2021】237号《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中所提到的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适用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均不适用水利基金。

问:我公司是吉林省的一家企业,增值税按季申报,请问我公司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以下是否免水利建设基金?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 年 7 月 14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 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 年 6 月)》第二十问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是否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解答如下,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因此,你公司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以下免水利建设基金。

问:吉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营改增后计征依据等问题的通知〉》(吉财水函〔2016〕353号)文件规定: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要求,自2016年2月1日起,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20万元的水利建设基金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相关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1]169 号)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吉财税[2021]237 号)

上一篇: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的税务差异
下一篇: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土地增值税若干处理难点与解决思路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