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 > 国家法规
吉财税[2021]237 号-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9日      访问量:11169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

吉财税[2021]237 号    2021年3月29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 财政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1]169 号),现将吉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含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月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的)。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期限为1个月或1个季度,计征基数为当月(当季)的销售额,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具体申报期与增值税申报期同步。

三、缴纳义务人按月(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四、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 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六、本通知自2021 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吉财税〔2021〕169号    2021年3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经省政府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按照“十三五”期间既定政策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照《关于“十三五”期间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7〕54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截止日期按照财政部明确后的截止日期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吉财税[2020]537号     2020年7月7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明确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按照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计算方法为:

社会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人数+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人数)

三、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在组织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需于每年7月15日前从当地统计部门获取相关统计数据,并将当地统计部门提供数据的正式函件(加盖统计部门公章)报省税务局备案。如果不能获取当地加权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上一级所在地标准的2倍执行;如果无法获取上一级所在地标准,按全省加权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关于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下一篇:吉财会函[2020]906号-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