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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问题规定汇总
文章编辑:本网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01日      访问量:97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4〕245号 发布日期:2014-06-0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缴纳车辆购置税事宜的请示》(川国税发〔2014〕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外,部队购置的其余车辆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你局川国税发〔2014〕53号已确认,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免税范畴。因此,上述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相关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并计征滞纳金,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按照3年期限计征滞纳金。


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 

财建〔2010〕1号 发布日期:2010-0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6号 发布日期:2007-0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过程中税票开具、税款退库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划缴车购税税票开具的问题 

购车单位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划缴车购税,出现税收缴款书中购买车辆的实际纳税人名称与缴款账户名称不一致的,可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款单位(人)代码栏填写实际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按“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在缴款单位(人)全称栏按“财政零余额账户全称”和“(纳税人全称)”填写,在开户银行、账号栏分别填写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 

二、关于税款退库的问题 

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退库业务时,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缴税的,将税款退至财政零余额账户;纳税人从其开户银行账户转账缴税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缴税的开户银行账户;个人现金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在车购税征收缴库工作过程中,要加强配合,提高效率,确保车购税及时、安全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

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0号 发布日期:2005-1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2月1日起,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入境携带的进口自用车辆(以下简称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免征关税。现对馆员进口自用车辆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二、馆员是指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馆员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见附件)原件;

(二)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将《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原件、护照复印件以及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并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五、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如发生过户或转籍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就关税差价补征车辆购置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初定期将上年度馆员名单在总局服务器ftp://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上公布,请各省、区、市税务局及时将本地区人员名单下载,作为事后检查的核对资料。

七、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160号 发布日期:2006-0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外交部来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前,已有部分离任回国的使领馆馆员携带自用车辆进境,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无法提供文件规定的身份证明资料。为了落实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于通知下发前已离任回国的使领馆馆员办理车购税申报纳税时,除按照《通知》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分别按下列情况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一)对于无《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身份证明》)的馆员(名单见附件1),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见附件3)“本人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于无《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联”的馆员(名单见附件2),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身份证明》“本人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本人,复印件与《通知》规定的其他资料作为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一并留存,并为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有关事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 发布日期:2004-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31号 发布日期:2001-12-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地震局《关于申请办理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专用车辆购置附加税免税的函》(中震函[2001]191号)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地震局、总参谋部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5号)等文件规定,已经正式组建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该队所配置的地震灾害救援专用车辆,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要求免征车辆购置税。经审查,该队配置的专用车辆(包括指挥车辆、通讯车辆),属于特定目的的专用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有关免税的规定,同意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第一批免税车辆名单附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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