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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管函〔2022〕6号-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3日      访问量:1903

关税征管司

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税管函〔2022〕6号 发布日期:2022-01-13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税目进行调整。现就“十四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调整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农办外〔2022〕1号,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将《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148号)第三条第二款中“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调整为“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

关税征管司

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21〕148号 发布日期:2021-12-2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不限定享惠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以下简称《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制定印发。

二、对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申报进口《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进口单位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主管海关对照《商品清单》对进口单位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关税;不符合规定的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进口种子种源(简称:种子种源,代码:811);对应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三、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商品清单》中税则号列将相应调整,由农业部牵头另行公布。

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报进口《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进口单位无需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应按规定直接向申报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关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

红蕾财税标注:根据2021.01.12 税管函〔2022〕6号《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款中“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调整为“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对于2021年1月1日至第一批《商品清单》印发之后30日内申报进口属于《商品清单》范围的种子种源,已征的应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后,于第一批《商品清单》印发之日后6个月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五、对于2021年1月1日至第一批《商品清单》印发之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进口,已凭税款担保进口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取得《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后,向申报地海关办理征免税及担保核销手续。

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种子种源办结进口放行手续后,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各海关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9号 发布日期:2021-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三、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准予退还。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红蕾财税标注:2021.12.10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详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

四、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五、对本政策项下进口的种子种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评估。

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本网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

关于发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 发布日期:2021-12-10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收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特此公告。

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本网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8号 发布日期:2021-0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物种资源保护,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由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并适时动态调整。

三、申请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单位,应向林草局提出申请,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后,由林草局函告海关总署(需注明批次),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林草局函告的第一批名单,以及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的第一批《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四、申请免税进口军警用工作犬(税则号列01061910)、工作犬精液(税则号列05119910)及胚胎(税则号列05119920)的单位,应向公安部、安全部或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后,出具有关工作犬和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属于免税范围的确认文件。有关确认文件格式由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备案。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的减免税手续。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六、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分别报送本通知第三、四条中确定该进口单位名单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确定结果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海关总署(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七、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相关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免税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假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经林草局或主管部门查实后,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九、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林草局、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评估。

附:“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本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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