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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年第6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4日      访问量:612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022-03-2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红蕾财税标注:根据2023.01.0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本文第一、二、三条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学习笔记:配合下面的解读和问答,文件很好理解,只是如何理解免征和不征?免征:在做会计分录时不需要做价税分离,即价税合计就是收入数,如果叫暂不征,就需要做价税分离来核算。

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处理该如何理解?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仅限定在2022年度计入资产?应该是;自2022年度可计入资产,可分别计入?这个表述就是可以选择的;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022年度未计入资产的,2023年度计入资产的,就不允许税前扣除了吗?就败较真了,让你处理你就处理吧。

举个栗子:大成公司2019年6月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进单价为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台,取得进项税额13万元,当月未发生销售行为,形成留抵税额13万元。2019年6月该公司办理了转小登记,7月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转登记时,因为购进固定资产形成的留抵税额13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截至2022年3月31日,科目余额为13万元。按照本文件规定,2022年3月31日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在2022年度计入固定资产。假定原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0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截至2022年3月,已计提折旧24.17万元。账面价值=100-24.17=75.83万元。将留“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13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75.83+13=88.83万元,不追溯调整固定资产原值。那么以后期间按每月88.83/91个月=0.98万元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再举个栗子:方略公司2019年6月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符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于2019年7月办理了转登记,并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转登记时有留抵税额13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为13万元。对无法划分的这部分留抵税额,则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该文件“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理解,当年转小时留下的小尾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就算“割根了”

不过,那话又说回来,2022年计入资产后,如对纳税人前期一般纳税人期间查补税款,那就没有可抵扣的了?能否再从已计入资产、已作税前扣除中追溯调整出来抵扣捏?可能性小了!制定这个文件的时候征求一下我的意见,是不是就可以在这个文件里明确了捏?

通过这个文件,看这意思,一般纳税人再转小的机会渺小了!

突然觉得,要是当年不转小,2019年3月31日的存量留抵税额是不是有退还的机会?一定有!或许聪明反被聪明误,是不是?

假如:2019年10月转小的,在2021年或2022年2月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实质是留抵税额的,其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是否属于存量留抵税额而享受退税?是没有任何文件规定不属于存量留抵税额。

本人窃窃认为,那么既然本文件提出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这样处理意见,就是让纳税人断了作为未来一般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的念想,当然也就断了一般纳税人继续抵扣的想法。

另外,“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咋滴?金税盘、税控盘要寿终正寝啊?有免费的“ukey”可以替代金税盘、税控盘,谁还花钱弄这个?公司开矿啊?洗洗睡吧。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六、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热点问答:

问题01:这几年来,小规模纳税人开票不是1%的税率吗?怎么又变成3%的税率了呢?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个优惠政策截止到2022年3月31日已经结束了。也就是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又恢复到3%了。

具体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联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问题02:从2022年4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按1%的征收率还是3%的征收率?

答:从2022年4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税率,全部恢复到3%的征收率了,当然,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那就另当别论了。

例如:如果2022年3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出现开票有误、退回发票等情形,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1%征收率正确的蓝字发票。

问题0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答:意思就是说,如果你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注意:在这个期间取得的收入,属于这个期间应该缴纳增值税的,专业一点说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对外发生的业务,原本应该按3%缴纳增值税的,国家就给你免了增值税(注意:如果适用5%税率的,可不能享受免税哦)。

问题04: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收入,公司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免税?

答:你呀,国家都没收你的税,你还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客户抵扣,那国家不就亏大了吗?

所以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文,第一条的意思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联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问题05: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收入,如果开了10张发票,其中有2张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缴税?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说是说,你所开具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得按3%缴纳增值税,另外8张普通发票就给你免税了。

关联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问题06: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开发票,可以免税吗?

答:你呀,一看就是平时不爱学习税法,好吧,就让马昌尧老师来告诉你吧,如果你公司的业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注意:专业一点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

那么,你公司就应该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进行纳税申报,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当然,如果你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并进行了纳税申报,确认了收入,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开发票,属于补开发票,无需确认收入(负数冲未开票收入),也就没有税了。

问题07: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关联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问题08:原来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还有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这个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目前没有文件说废止,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仍然存在。

只是,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超过这个范围,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也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了。过了2022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仍然有效。

问题09:“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答:如果你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在业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暂停预缴增值税。

特别提示:你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才能够享受,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够享受。如:建筑公司跨区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中的3%预缴增值税,不能享受这个暂停预缴增值税的政策。

问题10: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和超过15万元,在报税时,申报表填写有差异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问题11: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12:自然人到税务机关去代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因为“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这句话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自然人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问题13: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没有领发票,直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吗?

答:“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当然也包括你去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不过如果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就得交税了。

问题1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不过收入没有超过500万元,可以享受这次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很显然,这个政策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是一般纳税人身份,就没戏,也就是不能享受啦。

问题15:我是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不一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但却是一般纳税人,那就不好意思,你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16:这么好的政策,有没有好的“税收筹划建议”给到公司?

答:有的,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这个期间,取得业务收入就不要“藏着掖着”,拿出来,统统做收入吧,反正不用缴增值税,不过,所得税你得考虑清楚哟!

问题17: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征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还要缴吗?

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如果增值税没有实际缴纳,那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就没有哦。

问题18:如果以后我公司被稽查,原来未入账的收入入账后超过一般纳税人了,以前免征的增值税以后要不要补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也就是说,以后公司被稽查了,不会影响以前年度的收入,放心享受吧!

问题19: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房屋”可不可以享受这个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不可以。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的是5%的征收率,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15号公告,只针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题20:这么好的优惠政策,我们可千万别搞错了,应用中有哪些“涉税风险”需要注意的吗?

答:当然有。

(1)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不得免税,开专票税率为3%;

(2)征收率为5%的业务不得免税,比如不动产出租、劳务派遣差额纳税;

(3)免的是增值税,所得税正常缴纳;

(4)注意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额不得超过500万,超过了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那就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了。(来源:昌饶讲税)

问题21:不动产出租适用征收率5%的业务是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依据上述45万元以内免税销售额的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依然有效,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包括3%、5%等征收率销售额,只要不超过季度45万元免税销售额标准,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征收率5%的业务应税销售额,只要符合不超过季度45万元免税销售额标准,都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如果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征收率3%的业务部分可以免税,但征收率5%的业务部分不能免税。即:

如果是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45万元,则无论3%征收率的还是5%征收率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如果是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则3%征收率的收入部分免税,将对应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5%征收率的收入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一鸣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6月销售额为30万元,其中:5%征收率的销售额为10万元,3%征收率的销售额为20万元,则将30万元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案例:红蕾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6月销售额为60万元,其中:5%征收率的销售额为20万元,3%征收率的销售额为40万元,则将40万元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20万元5%征收率的销售额按规定计算缴纳1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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