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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问答精华(一)
文章编辑:张老师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9日      访问量:1580

一、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从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反向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二、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答:5号公告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三、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出售者”?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四、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五、出售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六、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通“反向开票”功能?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七、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反向开具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八、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应当对应选择哪一类商品编码?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九、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调整“反向开票”的发票额度?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十一、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凭借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十二、政策出台后,原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十三、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十四、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出售者代办税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直接向出售者“反向开票”并代办税费事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十六、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十七、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十八、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于“反向开票”次月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十九、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对应的销售额,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二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保存哪些资料?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二十二、根据政策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对“反向开票”业务负有哪些责任?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2024-04-26 国家税务总局)

二十三、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另外,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二十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包括哪些?收购报废产品后再销售的自然人,是否包括在内?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者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已经实现了报废产品流通环节合规开、受票的覆盖。5号公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

5号公告所称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这里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为规范市场和税收秩序,5号公告还规定,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二十五、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如何申请“反向开票”?

答: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反向开票”申请时间、回收报废产品类别、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等。同时,需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二十六、“报废产品”类编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为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税务总局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增加了“报废产品”类编码,下设十类报废产品编码(具体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以及“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应当在“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正确的编码。如果销售的报废产品不属于上述十类报废产品,应当在“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对应的编码,还需要填写报废产品的具体品名。

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涉及重要调整的,适时予以公布。

二十七、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开具什么发票?

答:考虑到纳税人需要发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还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实际情况,因此,如资源回收企业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并根据选择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正确开具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情形一: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6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202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A公司选择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税额2万元。则A公司在计算2024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按规定抵扣上述进项税额2万元。

情形二: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7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101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由于A公司已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只能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八、可否对收购报废产品后再销售的自然人反向开票?我公司是一家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请问我公司是否可 以对收购报废产品后再销售的自然人反向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反向开票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 第一条规定, 自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 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 产品。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 ”累计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政策法规-文字政策解读版块

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解读》第一问“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包括哪些?收购报废产品后再销售的自然人,是否包括在内? ” 解答如下,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者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可以向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已经实现了报废产品流通环节合规开、受票的 覆盖。5 号公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 ”,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资源回收企 业向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5 号公告所称自然人 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 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 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反向开票 ”累计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条件。 这里的“反向开票 ”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 人“反向开票 ”的销售额。为规范市场和税收秩序,5 号公告还规定, 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 12 个月“反向开票 ”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 ”。资源回收企业应当 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 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举例说明:情形一:资源回收企业 A 公司已取得“反向开票 ”资格。2024 年 7 月至 10 月, 自然人甲收购的废纸, 全部销售给 A 公司,每月销售一次,各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 200 万 元、200 万元、100 万元和 200 万元。除此之外, 自然人甲未发生其 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 年 7 月至 9 月, 自然人甲销售报废产品 的累计销售额为 500 万元,符合 5 号公告相关条件,A 公司可向其“反 向开票 ”。但在 2024 年 10 月, 自然人甲再次向A 公司销售废纸时, 因其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 不再符合 5 号公告的相关规定,A 公司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 ”。同 时,自然人甲可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形二:资源回收企业 A 公司、C 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 ”资格。 自 然人甲于 2024 年 8 月向资源回收企业 A 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 额为 280 万元,A 公司已向其“反向开票 ”;自然人甲于 2024 年 9 月 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 50 万元,B 公司因不符合“反向开票 ”条件,未取得“反向开票 ”资格,未向自然人 甲“反向开票 ”,自然人甲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2024 年 10 月, 自然人甲向C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200 万元。除此之外, 自然人甲未发生其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年10月, 自然人甲向C公司销售废纸时,因其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反向开票 ”业务中销 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未达到 500 万元(280+200=480 万元),因此,C公司向自然人甲收购废纸,可以向其“反向开票 ”。

因此,你公司可以对收购报废产品后再销售的自然人反向开具发 票,但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 ”累计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条件。

二十九、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我公司是一家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请问公司收购自然 人报废的产品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反向开票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 第十六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政策法规-文字政策解读版块 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解读》第十三问“通过‘反向开 票 ’方式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 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的公告》(2018 年第 28 号)等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资源回收 企业通过“反向开票 ”方式开具的发票,符合上述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凭证。

因此,你公司作为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收购自然人报废的 产品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三十、资源回收个体户收购自然人的报废产品可否反向开票?我单位是一家符合条件的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请问收购自然人的报废产品可否反向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反向开票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 第二条规定,实行“反向开票 ”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 业务:(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从事报废机动 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 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三)除危险 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 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 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销售报 废产品连续 12 个月“反向开票 ”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资源 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 ”。

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政策法规-文字政策解读版块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解读》第二问“实行‘反向开票 ’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解读如下,实行“反向开票 ”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从事报废机动车 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三)除危险废 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 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 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另外,实行“反向开票 ”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

因此,你单位作为符合条件的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收购自然人的报废产品可以反向开具发票,但自然人应符合连续 12 个月“反向开票 ”累计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条件。

三十一、资源回收企业能否由简易计税变更为一般计税?我公司是一家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 5 号公告施行前一直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请问我公司销售报废产品能否由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反向开票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 第九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 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 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 个月内不得再 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政策法规-政策解读版块发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解读》第六问“ 资源回收企业中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后,能否变更增值 税计税方法? ”解读如下,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在 5 号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  方法的,可以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  法。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  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举例说明:情形一:资源回收企业 A 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 2023 年 1 月起,从事销售  报废产品业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  取得“反向开票 ”资格。A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此后,如 A 公司需再次选择  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在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满  36 个月,即 2027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共计 36 个月)后方可重新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情形二: 资源回收企业 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 2023 年 1 月起,从事销售报废产品业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并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取得“反向开票 ”资格。如 A 公司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前未  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而是继续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在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满 36 个月,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共计 36 个月) 后方可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因此,你公司作为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可以 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前由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你公司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 个月 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三十二、我公司符合资源回收“反向开票”政策条件,2024年4月29日已申请并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4月28日,我公司从自然人处收购一批报废产品,货款付讫、交易完成,请问该笔业务可以适用政策反向开具发票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按照5号公告规定,资源回收“反向开票”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即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所对应的业务,应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4月29日及以后发生的业务,不允许补开此前业务对应的发票。你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从自然人处收购报废产品,货款付讫、交易完成,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4月29日之前,因此该笔业务按规定不能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开具发票。

三十三、2024年5月,我作为自然人向某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一辆报废高档汽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请问我能否享受“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根据5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因此,您作为自然人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您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资源回收企业向您“反向开票”,同时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享受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三十四、我在2024年4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废旧物资”,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5月,我以个体工商户名义销售报废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万元,并向客户自行开具了发票;同月,我又以自然人名义向某资源回收企业销售了一批报废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该资源回收企业就这笔业务向我反向开具发票?

答:不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您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废旧物资”,您从事的销售收购报废产品的业务,应全部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销售,并开具发票。

三十五、我是一名废品收购站的员工,该废品收购站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近期,废品收购站从自然人处购进一批报废产品,但该自然人不同意“反向开票”,收购站负责人与我沟通使用我的身份证进行“反向开票”,请问这样操作符合规定吗?

答:不符合。根据5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十八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因此,您所在废品收购站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针对该笔报废产品收购业务,未就“反向开票”事项征得出售者同意的,不得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更不得利用员工信息进行虚假“反向开票”,否则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六、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申请适用“反向开票”政策。请问在实行“反向开票”过程中,应留存备查哪些证明材料,必须包括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吗?

答:根据5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因此,你公司在实行“反向开票”过程中,应留存备查上述证明材料。如你公司现行管理机制已涵盖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可自行作为补充资料留存,但不做强制要求。

三十七、我是一个尚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为200万元。我发现之前有一笔报废产品销售业务,已经由资源回收企业向我“反向开票”,但近日这笔业务发生了销货退回,对应金额为50万元,请问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对这笔业务做红冲处理?在红冲后,我名下200万元的“反向开票”金额记录是否也可以相应调减?

答: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因此,资源回收企业向您“反向开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可以由对应的资源回收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税务信息系统的设置规则,系统内您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金额将作相应调减,并在此基础上继续累加计算,您可在未达限额前继续适用“反向开票”政策。

三十八、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请问我公司为出售者代办附加税费能否适用现行减免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5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因此,你公司为出售者代办附加税费,可适用现行减免税政策。

三十九、我公司是一家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请问我公司与出售者双方签订的买卖废钢铁、废家电等报废产品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印花税应税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因此,你公司与出售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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