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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汇总
文章编辑:本网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01日      访问量:205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2023-09-20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财税〔2018〕26号 发布日期:2018-03-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2020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46号 发布日期:2015-0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铁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二、请有关省(区、市)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2〕2号 发布日期:2012-0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对锡矿石等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 

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 

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 

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发布日期:2010-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8〕91号 发布日期:2008-09-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00号 发布日期:2007-07-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5号 发布日期:2007-0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0号 发布日期:2006-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8号 发布日期:2005-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新回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7〕9号 发布日期:1997-01-25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和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75号 发布日期:1995-0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某些铁路局提出目前铁道部仍按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精神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该文件在明确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有关的税收问题方面规定:今后新增税种准予免缴或从应缴营业税中扣除。鉴于实行新税时后,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7号)明确对铁路工副业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这些地方要求进一步明确实行新税制后对铁路工副业也不再给予免征资源税照顾。为此,特通知如下:

资源税第于“六五”期间开征,不属于“七五”期间新增税种。而且,国务院对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财政部在财税字[1986]107号和财税字[1988]03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对铁路工副业免征的税种系指流转税即原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包括资源税在内。同时,根据中央所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实行新税制后,一切部门、单位和内、外资企业均需执行新税法,原有各项税收规定一律废止。因此,对于铁路工副业,应当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资源税。即:条例和实施细则已经列举的品目,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未列举的品目,按省级人民政府在条例、实施细则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5〕21号 发布日期:1995-02-22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厅局报来的《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请示》(川财税政[1994]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矿山企业和冶炼企业从发展来看,应该走联合的道路。实行新税制后,由于铁矿石的税负上升较大,独立矿山铁矿石增加的税负难以转嫁出去,企业困难很大。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对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过渡措施。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分离出来,有关部门没有对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因此,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不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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