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实务
异常凭证的涉税处理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5日      访问量:2845

企业收到异常凭证怎么办?

实践中,纳税人有时会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因上游企业走逃、失联,从上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增值税。那么,异常凭证到底是什么?企业取得异常凭证之后,又该如何处理?

异常凭证有六类

异常凭证的类型共有6种。第一类是从走逃、失联的上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类是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类是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类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类是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的异常增值税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且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该纳税人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类异常凭证中,第一类最为常见,纳税人甄别起来也比较困难。要判断是否属于第一类异常凭证,首先要准确理解何为走逃(失联)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履行涉税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会被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举例来说,假设有一家企业A公司,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A公司和A公司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A公司的代理记账人员或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A公司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会将A公司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是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二是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取得异常凭证要怎么处理?

取得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时,纳税人相应进项税额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二种情形是,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这种情况下,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进行追回。若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免)税,其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三种情形是,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下,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相应的消费税税款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对取得的异常凭证有异议怎么办?

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实务中,如果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具体规定作相应处理。

举例来说,M公司某日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接受异常凭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张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如果M公司为A级纳税人,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且在税务机关核实完毕前可先不作进项转出处理。M公司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M公司不是A级纳税人,则需在接到通知时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但应注意的是,假设M公司存在异议,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如核实之后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即可继续申报抵扣。

新规下出现异常凭证的申报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增值税新申报表除实行主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还就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转出申报,以及解除异常后重新申报抵扣的处理,明确了相关的填报规定。

自今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纳税人通过一张表即可同时完成多税种申报,大大提升了办税效率。新政策实施将近一个月以来,部分纳税人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增值税新申报表启用后,遇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该如何处理并填报?对此,笔者结合具体例子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新申报表单独设置了填报的栏次

研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可以发现,增值税新申报表除实行主税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还就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转出申报,以及解除异常后重新申报抵扣的处理,明确了相关填报规定。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增值税新申报表单独设置“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具体来说,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用于填报原第23栏除异常凭证转出之外的内容。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本期按照规定应当作异常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第23a栏。

举例来说,甲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2021年1月申报抵扣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3000元)为异常的凭证。甲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此时该如何进行处理及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甲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将异常凭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甲公司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税款所属期,为甲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即2021年7月,并应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因此甲公司应于2021年8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异常凭证对应的13000元,申报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出现异常的凭证,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予以交回。对于消费税纳税人来说,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解除异常重新的抵扣应按规定填入负数

实践中,纳税人可能会对异常的凭证存有异议。根据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38号公告给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特定税收待遇,即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可暂不转出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交回已退税款及冲减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或补缴消费税。不过,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接上例,假设甲公司2021年8月6日申报转出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13000元后,于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2021年9月20日,甲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解除异常,此时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根据规定,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则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填入负数。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方可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

本案例中,甲公司异常凭证转出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7月,属于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因此,甲公司在2021年9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解除异常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可在办理抵扣勾选的税款所属期即2021年9月,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a栏。(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0915】

上一篇:精典案例解析房地产企业相关税费会计处理及对应风险因素解析(三)
下一篇:月饼税会处理:过节前后这些涉税问题需要受关注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