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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实务操作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1日      访问量:1069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概念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务核算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房企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缴纳的款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在财务核算中,进入“开发成本”科目核算,单独设置二级明细“公共配套设施费”科目,清算时大都归类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性质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2014年第80号附件三(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已明确属于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

房企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为使商品房达“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设施标准,成为政府性基金的筹集对象。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纳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也就是说是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性、计税依据

1、属性: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财综函〔2002〕3 号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其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收益者与征收对象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与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并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显区别。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章 征税范围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依据:

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公告 )第二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所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土地使用权的组成部分,当然也就是销售额的抵扣项目,故是计征增值税的抵减项。

七、契税计税依据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契税法》第二条规定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契税的计税基础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扣除项

1、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八条:代收费用的审核。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涉税处理上的争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否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的观点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否作为契税计税基数的观点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否在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观点

福建

问:土增清算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2年3月7日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可在开发成本中列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加计20%扣除。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观点

陕西

问:目前西安土拍市场上,很多地块拍卖时,会设置最高限价,拍卖地价达到最高限价后,转拍教育配套费,此教育配套费由政府为竞得方开具财政收据,但因没有标的物,且一般金额会很大,请问,此教育配套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如可扣除,是否需要增加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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