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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必须设置的台账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7日      访问量:1574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现行税收政策要求纳税人对一些特定涉税事项设置专门台账。这些台账有些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有些只针对特定纳税人,有些可以利用会计核算系统,有些需要单独设置。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单位重税款计算,轻台账管理,重会计账簿,轻税收台账,从而为企业自身埋下税务风险。下面笔者列举税务管理要求必须设置的十款税收台账。

1.所有纳税人均需建立发票登记簿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加油站必须建立销售油品台账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七条规定,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账,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台账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3.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5.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条规定,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6.加速折旧购进固定资产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7.研发费用台账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三条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8.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9.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0.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辅助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1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物油的纳税人、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的纳税人、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的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享受主体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力、热力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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