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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大事历史时间轴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7日      访问量:3346

本网标注:绿色字体为固定资产能否抵扣的标注深蓝字体为税率或征收率变动的标注,紫罗兰色字体为运费抵扣率和购置农产品抵扣率变动的标注。


★★1979年7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

增值税起源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法国,于1979年7月引入我国并首先在湖北省襄樊市进行增值税试点,并逐渐在全国试点。虽然被称为增值税,但实际上当时是对产品税的一种改进,试点范围也十分有限。


★★1984 年10月1日起增值税正式成为一个新税种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国发〔1984〕125号),标志着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税种。


★★1994 年1月1日起实施分税制改革推行增值税

1994 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完善增值税制度为主。我国对增值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造,主要特征是实行增值税价税分离(初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确定外购农业产品扣除率为10%,其他外购项目的扣除率为14%)、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简化计税办法,对不符合增值税计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按固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计税办法。确定了“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基本计算制度,并延续至今。

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劳务的税率为17%,销售或者进口特定货物税率为13%。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他行业为营业税纳税人。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 6%。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60号 ) 


★★1994 年1月1日起到现在还没有作废的5%征收率

自1994年1月1日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

 

★★2004 年7 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转型试点

国家选择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的部分行业(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开始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转型试点。主要特征是购进动产可抵扣(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不动产不能抵扣。

2008年7月,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转型试点扩大到蒙东地区。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 )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形成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格局

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改为13%】;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首次增加运费可按7%扣除率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由6%降为3%,小规模开始3%征收率模式】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版)》


★★2009年1月1日起到现在执行减按2%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 (除其他个人外,下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自2014年7月1日起,以上“依照4%征收率减按2%”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在当时对当事纳税人来说简直是魔咒一般的存在,“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核心内容是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辅导期内当月认证发票,下个月才能抵扣,领购发票有最高限额控制;税务机关人员奔波于给纳税人批发票,辅导管理。

目前实践中已经没有辅导期管理,但文件没有作废。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2012年1月1日起到现在营改增试点

(1)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启动了“1+6”行业营改增试点,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行业试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2)2012年8月1日起至12月1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行业试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3)2013年8月1日,将“1+6”行业试点推广到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进来,成为“1+7”行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动产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至此,一般纳税人取得动产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4)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试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5)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试点,形成全国范围内“3+7”行业试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6)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实现增值税对货物服务的全覆盖,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营改增试点地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全部企业新增不动产也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新增不动产分期抵扣,第一年抵60%,第二年抵40%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2016年5月1日起还没有作废的5%征收率又增加新范围

(1)不可选择的5%征收率计税的应税行为

1.销售不动产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2.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4.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

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2)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

1、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转让土地使用权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4、劳务派遣服务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5、不动产融资租赁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7、公路收费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减按1.5%征收增值税

(1)个人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2017 年7月1日起到现在的增值税减税并档

(1)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2)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3)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8年5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8年5月1日起,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转小”政策延期到2020年12月31日,没有再延期政策。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019年4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或15%,抵减应纳税额(所谓加计抵减政策)。其中: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3)2022年3月,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19年4月1日起到现在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2020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特殊时期的1%征收率

(1)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受新冠疫情影响,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湖北省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普惠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普惠减免征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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