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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摊销期限的政策规定【本网最全】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1日      访问量:22753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浚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三、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四、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期限。

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年限是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进行计算土地使用权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一般为70年,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使用日期来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中。企业如果因利用土地建造某项目时,应该将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全部转入在土地建造工程上的在建工程成本。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无形资产摊销是当月还是下月

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停止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产量法等。无法可靠确定其预期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按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未规定)或法律规定使用年限(合同未规定)或合同规定与法律规定(两者均规定)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其摊销年限进行摊销,再或者,合同、法律均未规定,则摊销年限不应少于10年。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某项无形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猪公、猪婆计提折旧最低为3年,也就是说可以超过3年,具体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其他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三条

(3)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

(4)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

(5)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

(6)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

(7)《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核算太大区别,只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更加明确、细致;而《企业会计准则》则需要企业自行进行必要的职业判断,约束性更小或没有具体的比例与延长年限的限制。

实务中,企业可以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范围进行分类核算。


注意事项

1.请注意文件中“不得低于”、“最低年限”和“最短”的字样,折旧摊销时不可小于所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2、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可以参考下述文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各类资产折旧、费用摊销时间

一、固定资产折旧——次月起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无形资产摊销——当月起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三、长期待摊费用

(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二)开办费

1、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三)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经营租赁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五、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即: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即: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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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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