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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行地方差旅费政策大合集】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访问量:6793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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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2.png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略)。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07]852 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吉财行[2008]31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财党政[2019]749号   2019.9.20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等规定,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含经批准租用的车辆)或配合相关部门公务出行集体乘坐该部门车辆出差的,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用餐标准和协助提供的交通工具,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少收,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食堂收款凭证或单位证明等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其中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四、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凭证,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省直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报销等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吉财党群〔2019〕162号   2019年3月13日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下发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能够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最近,我们陆续接到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执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

差旅费管理方面:

⒈出差人员如何选择交通工具出行?

按照《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内车改补贴覆盖区域外地区公务出行,原则上应当选择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对执行应急等特殊公务或到达地交通条件不具备、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有困难的,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或采取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租赁社会车辆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公车配备标准规定车型的市场租金价格,不得超标准租赁各类高档豪华车辆),但不再领取出差市内交通费补贴。省外公务出行应当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按照乘坐标准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⒉宾馆住宿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中午12点前结算,导致加收半天房费的如何处理?

出差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或预订返程时间不能更改等特殊原因,无法在中午12点前进行入住宾馆结算,导致加收半天住宿费用的实际情况。出差人员可向单位提供情况说明,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给予报销处理。

会议费管理方面:

⒈召开会议场所有何具体规定?

召开会议应当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我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党群〔2018〕92号)具体要求执行。

⒉如何理解会议费综合定额?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费综合定额由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等三项构成。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执行,执行时对已发生的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未发生的项目不能参与调剂使用。

⒊参会人员自带车辆驾驶员食宿如何安排?

参会人员自带车辆驾驶员不纳入会议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范围。会议举办单位可帮助安排其食宿,费用自理,相关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培训费管理方面:

⒈培训费综合定额如何调剂使用?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培训费综合定额由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等四项构成。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执行,对已发生的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未发生的项目不能参与调剂使用。

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讲课费执行标准如何确定?

省直机关单位的行政职级与事业单位职称对应关系暂按此执行:省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厅(局)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执行;县(处)级干部比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执行;科级及以下干部比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不含副高级)标准执行。

⒊对授课教师既有专业技术称职,同时又有行政职务的参照什么标准执行?

按照授课教师的现任工作岗位职务对应标准执行。如,授课教师现任行政机关处级干部,可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执行。

⒋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学时应为多少,每半天是否可以超过4个学时?

讲课学时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掌握在45分钟至60分钟之内即可。每半天最多按4个学时计算,不能超过4个学时。

⒌授课教师分时段授课,如何计算讲课费?

授课教师在同一班次分时段进行授课的,授课时间可以累计,累计学时每半天不能超过4个学时。

⒍以单位(含所属机构,下同。垂直管理系统除外)名义邀请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讲课时,能否发放讲课费?

邀请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人员讲课,且讲授内容与工作职责范围相关的,属于职务行为,不发放讲课费;邀请外单位工作人员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邀请本单位工作人员为以培训外单位人员为主的培训班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

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受邀前往常驻地以外授课,能否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

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授课教师的交通费、伙食费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因此,不再报销差旅费。如有特殊情况,受邀人员应在填报出差审批单时予以说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⒏从异地邀请授课教师,讲课费应怎样适当增加?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省外或境外邀请授课教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在原标准上最多增加50%。

对以上解答内容,如中央有新的政策,则按中央规定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吉财党群〔2016〕323号  2016年4月25日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

按照《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党群[2015]904号)的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所辖地区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党群〔2015〕904号  2015年12月31日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所辖地区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根据我省各市(州)、县(市、 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宾馆市场价格)及景区季节性热点影响等因素,省内出差,拟划分三类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附件:

1.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吉林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吉财行〔2015〕864号    2015年12月16日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14〕398 号)下发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能够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最近,我们陆续接到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执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纳伙食费?

除接待单位按照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伙食费的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交通费的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4、出差人员当天往返费用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前往出差目的地当天返回单位所在地的,其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1天计发。

5、省直在长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开展公务活动如何报销差旅费?

省直在长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长春市远郊区是指双阳区、九台区。

6、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7、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8、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9、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如遇天气、交通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实际往返天数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10、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如何报销?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11、出差期间在机场、车站发生的托运等费用是否给予报销?

出差期间在机场、火车(客车)站发生的托运、打包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与机票、火车票和长途客车票一同报销。

12、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13、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是否还要入住定点饭店?

按照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不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

14、厅(局)级以下级别人员是否要求2人住1间房?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15、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对自然(日历)天数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

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例如,甲某出差,1日上午11时出发,当月5日晨7时返回,则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数应为5天。

16、对于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市内交通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乘坐单位公务车辆出差,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予报销,但可作为城市间交通费依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17、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外实习、支援、挂职锻炼及开展扶贫工作等相关费用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外实习、支援(含扶贫,下同)和挂职锻炼的,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办法》规定。在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因工作人员常驻地单位要求,在常驻地与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常驻地单位按《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单位派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外脱产学习的,派出单位可按照规定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返回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脱产学习期间不执行《办法》规定。因单位要求,在常驻地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常驻地单位按照《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扶贫工作的,扶贫人员在驻村扶贫工作期间,如自行承担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可按每人每天 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以及派驻长春市外项目施工现场、封闭办公、驻点工作等,工作时间在2周以上的,

不宜按照《办法》执行的,工作期间补助标准可以参照驻村扶贫补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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