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关于延长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吉财税〔2023〕994号 2023-10-12
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现将吉林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吉林省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7〕549号)第二条“停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部分”的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关于“十三五”期间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17]549号 2017年8月1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十三五”期间调整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降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计征;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二、停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部分。
三、调整相关政策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五、调整后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到“十三五”期末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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