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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联〔2021〕163号-关于发布吉林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5日      访问量:2498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总工会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发布吉林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63号    2021-11-05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健全完善劳动保护制度,维护高温和低温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

(二)低温津贴标准。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

学习笔记:原《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0号)(以下称50号文)文件分为“煤矿井下津贴标准”、“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和“建立高温津贴”。本文件清晰明确,“夏季”“冬季”两个季各三个月,每月补助200元。

二、适用范围

(一)高温津贴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低温津贴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述高温和低温津贴规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学习笔记:

1.享受单位包括企业除包括了公司以外,还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以及个体户和民办非企业组织;

2.享受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和低温津贴。其中高温补贴也包括虽在室内工作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最起码空调房是例外了。也就是说,这个政策一般不包括企业行政人员、客户服务等其他人员了。

3.特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如用人单位聘用的公益岗等,适用上述高温和低温津贴规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支付办法

用工单位原则上按月发放劳动者高温、低温津贴。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情形。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低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低温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

学习笔记:无论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因休假等情形,按享受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

四、有关要求

(1)用人单位于本通知发布前已自行建立高温和低温津贴,低于此标准的应当按本标准执行。

(2)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低温津贴,高温、低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学习笔记:虽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低温津贴,但规定了高温、低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依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就不需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在福利费中列支了。

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本文不属于国家和省级政府发放津贴,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也应并列入社保缴费基数。

后记:有同行说高温、低温津贴应该进福利费核算,我们可以看一下本文后附的《国家税务总局: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财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一文的最后一段。

(3)各级人社、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高温和低温津贴的监管和政策宣传解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2011年7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0号)同时废止。

学习笔记:作废的“吉人社联字〔2011〕50号”后附本文件后。


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财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您提出的关于将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时,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进行核算。其中,支付给生产部门人员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给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根据职工身份不同分别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由于国家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规范的目的不同,两者之间将产生一定的差异,这是为了防止税基受到侵蚀,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

三、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您在建议中反映的企业福利费超支问题,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按本公告规定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或缓解福利费超支问题。


相关资料: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1〕5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

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

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

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

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

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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