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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及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热点问题解答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8日      访问量:1634

一、税收征管方面

1.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报送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6.《资产负债表》;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延伸解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报送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停业

遭受自然灾害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恢复生产经营的,可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备案。停业期间纳税人未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律不征收相关税费。

政策依据: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报送材料:①《停、复业报告书》2 份;②税务登记证及副本;③《发票领购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二、各类税收优惠方面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应提供以下材料: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增值税

(一)在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税项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3、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四)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五条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所需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3.个人身份证明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向灾区捐献爱心的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报送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2.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红蕾财税认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申请契税优惠时需要《契税纳税申报表》,保险公司的理赔单据、地方政府证明等住房受灾证明材料,房屋购置合同、发票以及个人身份证明。

5、车船税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二)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办理材料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纳税人提供的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6、房产税

(一)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所需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4.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要申请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的房产税优惠,需要提供《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以及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

——申请大修停用房屋的房产税优惠,需准备好《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房屋权属证明、房产大修理的计划报告、房产大修的相关施工合同以及房产大修的账务处理情况及相关的明细账的复印材料。

7、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所需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此外,红蕾财税认为纳税人还需提供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包括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8、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所需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9、车辆购置税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5号)

10、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11、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2、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温馨提示

具体减免税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请向当地税务局咨询。

四、支持救灾重建税费优惠政策问答

1.问: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以直接抵扣。

2.问:纳税人受灾后,获得的保险赔付需要缴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问:救灾救济粮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可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中明确,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4.问:纳税人受洪涝灾害影响遭受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扣除额多少?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包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具体计算上,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问:灾后重建期间,个人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6.问:遭受自然灾害的个人,我省在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政策吗?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授权,省政府研究确定,我省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上,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减征的个人所得税是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且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

7.问:个体工商户因灾受损,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8.问:企业和个人用于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公益性捐赠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企业和个人用于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灾区的灾后恢复重建的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9.问:企业和个人享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方式有要求吗?

答:企业或个人应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后,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问:汽车因为洪水灾害而报废或灭失的,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退还当年剩余月份的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11.问:房屋因遭受洪涝灾害致倒塌、损毁,而灭失的,重新购房或建房是不是可以不交契税?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以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并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也就是说原来的房子因灾损害不存在了、报废了,再重新购房或建房办理产权登记时可以免征契税。

12.问:灾区损坏房屋房产税减免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具体分三种情况。一是困难减免税方面,灾区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二是不能居住的危房减免税方面,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以及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三是大修后可以继续居住使用的房屋减免税方面,经有关部门鉴定,房屋需要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13.问:因洪涝灾害怎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可以申请困难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受理。因此,因自然灾害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根据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14.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以减征资源税吗?

答:可以。《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0〕39号)对河北境内的资源税减征免征政策作了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含)以下的,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100万至300万(含)之间的,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15.问: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在缴纳非税收入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6.问:纳税人因洪涝灾害财产损失较大,资金周转紧张,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确实困难,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吗?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二是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7.问:因受灾无法按时申报怎么办?

答: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延伸解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18.问:因灾受到较大损失,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怎么办?

答:遇上这种情况,您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延伸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19.问:因灾未能按时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要怎么办?

答:(1)如果已经认证或者采集上报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申请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延伸解释

其中客观原因包括“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如果您尚未完成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或者采集上报,可以申请办理逾期申报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延伸解释

其中客观原因包括“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0.问:如果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物品遇灾受损,无法再继续使用或者销售,该部分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不需要。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延伸解释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上述非正常损失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21.问:因灾导致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延伸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资产损失的申报要求请具体参照《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5号公告),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需要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须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22.问: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应留存哪些资料?

答:应专项申报财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精神,企业遭遇强降雨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并按规定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还需要根据受损资产类型,对应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以便税务部门核查。

常见资产损失应留存的资料

实际情况中,企业受强降雨影响,常见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和在建工程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是强降雨中企业最常见的资产损失。这种情况下,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根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应留存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以及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资料。

实务中,企业会备有一定金额的现金以供周转。有现金损失的企业,需要留存以下证据材料,包括: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与此同时,受洪水影响,部分建筑企业主要面临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25号公告明确,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有在建工程损失的企业,应留存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资料备查。

投资损失应留存的资料

除常见的资产损失外,一些企业受强降雨影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致使无法偿还已有债务,因此,一些企业还会面临投资损失。

25号公告明确,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材料,以证明投资损失的真实性。

此外,一些企业如无法继续经营,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此时,这部分企业应留存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资料备查。

23.问:灾后因保险赔偿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政策依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问答来源河北省财政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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