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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集【2023年5月版】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9日      访问量:4219

红蕾财税标注:本优惠政策汇总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目录》(20230510版),所列政策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


1.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2.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3.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4.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5.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

6.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6号

7.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号

8.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号

9.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10.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11.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

12.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3.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19号 

14.对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15.对2020年晋江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

16.对2020年三亚第6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

17.对2021年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

1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9.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20.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21.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2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23.其他

各地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的特殊情形(仅供参考)

情形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此外,上海、广州、天津、辽宁、山东、福建、湖北、四川等省市均明确规定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纳税人承建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竣工决算后,按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第一条第四款明确,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情形三、村民拆迁安置房经批准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9〕104号)第一条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廉价房、村民拆迁安置房等实行政府指导价且增值率明显低于土地增值税起征点的项目,经纳税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规定先实行预征,待符合清算条件时再进行结算。

情形四、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以下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对住宅转让不预征土地增值税:1.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2.经济适用房项目;3.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宅项目。

情形五、安居工程住宅房预收房款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7]160号)对安居工程住宅房的转让所预收房款(定金),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凡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的规定执行,即:1.普通标准住宅1.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4.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0.5%。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情形六、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自行转让房地产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通知》(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第六条规定,税收政策规定的以下减免税项目,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一)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建造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给予纳税人的经济补偿;(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四)其他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或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七、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仍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2号第三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情形八、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陕西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因此,自2013年2月1日起,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列入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不再享受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情形九、处置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第十七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其投资者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不能实现产权转移,取得的收入不应视为转让房地产收入。在清算申报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情形十、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情形十一、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自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的《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济适用房;(二)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

情形十二、预售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经审批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62号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收管理的问题:纳税人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应填报《预售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土地增值税暂不实行预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征收。对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项目肿的其他房地产,应分开核算,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凡未分开核算的,对该项目一律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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