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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税款政策及相关问题大汇总(一)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5日      访问量:3784

一、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计算方法

1. 核定应税所得额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哪些情形,企业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 不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政策中,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修订)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第四: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五: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公告印发,国发〔2014〕50号修改,税务总局2018年第26号公告、2018年第31号公告、2021年第34号公告修改)

第三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才能适用,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1年第14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第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

第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

第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

第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选择适用《通知》[注: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第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对企业类型有何要求?

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第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1号)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二、公告主要内容(二)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的范畴。......

在公告中明确了法人合伙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的规定,限定了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第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解读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后,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4.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第十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一、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第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3号)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未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事项)

五、时间要求

对于征收方式的认定,一经认定是对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认定,不会出现在同一个年度中前两个月核定征收,而后十个月查账征收的情况,如果企业被认定为2010年查账征收,则应从2010年1月至12月都采取查账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因此,如果企业的鉴定结果成为查账征收企业,则对于其在前几个月按核定征收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按预缴企业所得税处理。

六、具体程序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七、风险事项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需要注意五个风险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因此,对于设立跨地区分支机构的建筑业企业,其纳税方式和征收方式应当妥善选择,核定征收则无法适用汇总纳税,汇总纳税则不得核定征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如果发生转让财产收入,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应以全额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主营项目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否则将面临涉税风险。

(三)对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较多的建筑业企业,选择核定征收,有可能会多交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一般计税工程的进项税额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扣税凭证方能抵扣,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只跟开票收入有关,无关成本,无论其成本费用发生多少,扣税凭证取得多少,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都是一个定量。

(四)尽管核定征收方式下,建筑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挂钩,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部分建筑业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事项,无任何原始凭证或直接以白条入账,存在违反《会计法》的风险。

(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只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这两类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九类所得,无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建筑业企业均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部分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向个人支付费用时,认为无需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想当然的忽视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风险极大。

总之,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只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这一个税种,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等问题,仍然要引起重视。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业企业,应当通盘考虑,合理筹划,选择适用企业全流程、全业务、全税种的征收方式。

八、核定征收的是是非非

1、核定征收的本质是什么?

莫名的,不知哪天起,核定征收与税收筹划划起了等号;又莫名的,核定征收与主播明星偷逃税划上了等号。而事实上,核定征收是税务机构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是法律赋予税务机构的一项权力。

不信你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简单而言,如果纳税人应纳税额出现“算不清、不申报、少申报”情况的,税务机关就可以核定征收税款。

其底层逻辑是:征税没有直接证据,或证据不能被采信。一句话:无论如何你得缴税!体现税收的“强制性”。

当然,“权力”的另一面是“约束”,即只有在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才能适用核定征收。不然就是滥用权力。

2、核定征收核定的是啥?

绝大部分税种都有核定征收的规定,但最为常见的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星主播偷税案中出现的核定征收,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定额征收,直接核定应缴税金。“一口价”,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前提是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其中一项能正确核算,然后通过核定的应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继而计算出应纳税额。

明星主播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通常会核定应税所得率,如10%,那么1000万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按“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约为28万。这样反算可得,这个税负率为2.8%。

看起来真的是很优惠!

问题是:明星主播这种高收入适用核定征收吗?

3、核定征收与税收洼地是什么关系?

所谓税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在其税务管理辖区注册的企业通过区域性税收优惠、简化税收征管办法和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等处理方法,实现企业税负降低的目标。

核定征收是一种“简化税收征管办法”处理方法,由于其使用简单方便,被众多税收洼地所广泛使用。比较有名的是:霍尔果斯(明星)和上海崇明岛(网红主播)。

这些洼地,为了“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与核定征收配套,还搞出了“虚拟注册”。

企业申请注册公司,必须有办公地址。但“虚拟注册”可以用“虚拟地址”,不需要由实际的经营场所,仅为企业工商注册所需。虚拟注册的企业,也无需在注册地实际经营。

说白了,所谓招商引资,实质就是为了“抢税”,叫做“异地引税”。

“核定征收+虚拟注册”,一时风光无二,成为了税收筹划大师们的“九阴真经”。

比如主播薇娅,所有实质经营的公司全部都在杭州,同时又在上海崇明岛“虚拟注册”了一堆“个人独资企业”。就这样,把本应在杭州缴纳的税收,部分缴在了上海。薇娅(少缴)、上海财政收益,但杭州财政和中央财政受损。

也因此,当杭州税务局对薇娅作出税务处罚后,很快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黄薇偷逃税案件。

主播个独,看起来有地方政策加持,实质是滥用了核定征收政策。当然,现在是不可以了,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21年9月18发文明确: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4、网传取消核定征收是怎么回事?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很显然,这个公告并没有全面取消核定征收。网上“再见了,核定征收!”,只是为了博取眼球。

公告只是要求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进行查账征收。

不涉及从事其他业务的独资合伙企业;

不涉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不涉及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

这个针对性公告,严格而言,并非“新政策”,而是在强化税收征管的大背景下,加强执法力度的结果。

5、核定征收未来还会存在吗?

本文一开始就有说,核定征收是税务机构的一项权力。因此,核定征收是不会全部取消的。

但各种可能的漏洞,一定会被逐步堵上;对滥用核定征收的企业或个人,是很可能被定性为偷逃税导致税务处罚。

12月21日,审计署公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税务总局核查了有关人员逃避税的主要方式,通过深入分析论证和评估,研究确定了纳税调整和追征税款的处理方式。按照‘先试点、后扩围、再推开’的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已在 15 个省分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 8 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

这个试点是针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可以预测,很快就会全面收紧。

友情提示:对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对于高收入人群,对于高净值人群,想通过核定征收“避税”,这个就比较难了,迟早会被干掉。

九、个人所得税政策中,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1. 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一、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应按照上述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第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2号)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不得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财税〔200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修改,国税函〔2001〕84号、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对本文予以补充)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第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一、税收政策内容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相关政策条件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

第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第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印发)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十一、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个人(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不得享受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5. 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7.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一、税收政策内容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0220725】


核定征收税款政策及相关问题大汇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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