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指南

您的位置:首页 > 纳税指南
发票“备注栏”及“左上角”相关政策梳理及总结
文章编辑:周老师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5日      访问量:5212

一.基本规定的“备注栏”

(1)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补充:什么叫项目齐全,什么是项目,包括备注栏吗?需要深刻理解,否则会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2)发票备注栏下方“销货单位(章)”,发票专用章应该盖在此处,即备注栏。

补充:备注栏需要加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为红蕾红色印油,红色印油和无碳复写的文字发生化学反应,经过一段时间备注栏信息很快会被腐蚀掉,具体多长时间没有观察过,但是出现过红色印油两边2mm已经消失了。

(3)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交易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填写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

(4)百旺金赋红蕾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校验码在备注栏,校验码是多少位,欢迎补充,到底多少位真没数过。

(5)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6)专用发票扫描认证和勾选认证,目前暂不比对备注栏信息,如果备注栏信息错误,比对能够通过,如果抵扣进项存在瑕疵有被调整的风险。

二.备注栏信息总结

(一)自开票“备注栏”政策梳理

1.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2.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印花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三条

3.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4.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5.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

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

(二)自开票和代开票“备注栏”共同政策梳理

1.差额征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建筑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

微信图片_20240501184045.png

(三)代开票“备注栏”政策梳理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

3.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发票岗在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第七节第一点

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二节第四点

4.为跨县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税务(注:原文为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八)项

5.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注:原文为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

(五)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八)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十)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6.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五条

7.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开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国税局统一制定。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三条

8.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9.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盖章问题

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以上参考: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三.“左上角”信息的总结

(一)收购发票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五)项

(二)红字发票

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中并没有红字发票左上角打印“销项负数”的表述,但实操的结果是左上角有“销项负数”的字样。

(三)通行费电子普票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二)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第(一)、(二)项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项

(四)成品油发票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并没有左上角打印“成品油”的表述,但实操的结果是左上角有“成品油”的字样。

(五)稀土发票

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第二条第(二)项

发票“备注栏”及“左上角”填开的内容,虽然网上时不时会看到一篇相关文章,但是内容雷同,感觉是抄袭了某位先行者的版本。看到颇有错漏,于是耐着性子,在借鉴学习的基础上逐项进行了查正、校对、分类、归纳,于是有了本文。

(六)数电发票

问: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适应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填写特定信息,原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栏的相应内容无需重复填写,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问:请问开具全电发票对备注栏有什么要求?

答: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开具数电票填写银行信息但预览不显示应如何处理?我公司是一家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填写了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 和“银行账户 ”,但预览时仅显示购销双方的“纳税人名称 ”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请问上述情况该如何处理才能显示出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 ”和“银行账户 ”?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56 号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数电票票面仅显示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 ”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如需显示相应的“开户银行 ”和“银行账户 ”,可在开票界面勾选购销双方的“是否展示 ”选项进行展示。

综上,你公司可在开票界面勾选购销双方的“是否展示 ”选项进行显示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 ”和“银行账户 ”。

问:企业之前开具建筑服务类的发票,都是要在备注栏填写相应的备注信息的,那现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这类发票的时候,还需要填写备注吗?

答:原来建筑服务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填写特定信息,原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栏的相应内容无需重复填写。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问: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等),还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次填写相应的信息吗?

答: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四.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注意事项:

1.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风险,同时也有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未在发票“备注栏”及“左上角”填列信息的影响: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罚则: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6 号,国务院令第 587 号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修改,国务院令第 709 号于 2019 年 3 月 2 日修改, 国务院令第 764 号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修改)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0 号,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 44 号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修订)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 税发[2008]80 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 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 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 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 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  号)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 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0 号)第七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综上,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根据相关资料综合整理)

上一篇:集团成员单位内部管理事项涉税热点问题解答精华(二)
下一篇:投资性房地产热点问题解答精华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