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差额征税?哪些情形适用差额征税?
答:全面营改增以后,出现部分征税项目无法通过增值税发票来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比如安保行业。安保公司从客户那里收到100万,但是其中95万是要给安保人员发工资的,如果让安保公司按照100万来交税,估计没几个公司开的下去了。
差额征税,就是能让安保公司用拿到的100减去需要支付给工人的工资95,按照剩下来的5去交税,那这样就很合理了。
再比如旅游行业。旅行社从客户这里收到100元,但是这100元将来要转付给酒店、交通部门、餐厅、景点支付门票等等,要付出去80元,属于旅行社的收入也就剩下来20元了;
让旅行社按照收客户的钱100元来交税是不合理的,因为人家真正到手的是20元,所以旅游行业,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即用销售额减去旅行社支付的成本(机票、酒店、餐饮等),剩下的差额计算增值税,按照20元来交税才是合理的。
问:甲公司营改增前从政府购入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购入价是1000万元,目前作价12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现乙公司索取增值税发票,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补充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在于:如果按照文件规定按差额征收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是按全额1200万元开具发票,还是按差额200万元开具发票。
请问:土地使用权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开票是按全额还是按差额开票?
答:1.财税〔2016〕47号仅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同时适用差额征税政策,未规定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必须差额开票,因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享受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安徽国税】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解答(2017年)这个解答现在还适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该项差额纳税政策的,应当全额开票。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问:江西:转让2016年5月1日前购置的不动产能否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简易征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当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票。
问:如果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票,也是需要使用差额征税功能在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字样?
答:不需要,直接开就是了。
问: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企业,开出的发票销项税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会存在差异,这种是如何处理呢?
答:不用处理,差额申报的,填写差额扣除。
问:旅行社小规模差额征税征收率是3%吗?
答:目前是1%。
问:代理机票小规模差额开票税率也是3%减1%吗?
答:目前是1%。
问:想问下第三张取得相关工资凭证扣税的税款金额怎么来的,第一次接触劳务派遣公司,不知道从何下手?
答:安保公司、派遣公司一样的,都是收入-支付的公司社保福利费等等(实际实际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保费用),得到的差额,去除以(1+5%)×5%就是要交税的金额了。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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