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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热点问题解答精华(七)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1日      访问量:3342

问:当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的规定:……(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的规定: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在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最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问:跨地区经营企业,其总分机构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问: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分支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只要是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主体是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就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问: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

答:只要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即可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问: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不能。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

问:总公司设立在上海,分支机构设立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分支机构是否能够单独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问:设立在上海,分支机构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支机构是否能够单独享受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问: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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