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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热点问题解答精华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3日      访问量:190

问:什么是工资据实扣除?

答: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判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可按5个原则进行确认。

3.扣除范围。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问:什么是福利性补贴据实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什么是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加计扣除?

答: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判定原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判断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条件。

3.加计扣除范围。残疾人员范围,应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员加计扣除范围,应参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范围。

问:什么是职工福利费支出限额扣除?

答: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扣除范围。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

案例:2023年,A企业发放职工工资合计1200万元,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400万元,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100万元,上述支出根据企业董事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按标准定期发放,且A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2015年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发生费用100万元,企业为职工发放消暑补贴200万元。此外,企业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支付年度工资为10万元,符合财税〔2009〕70号文件有关规定。

解析: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为高危工作岗位人员提供福利性津贴,合计500万元,计入“福利性补贴”,同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内设福利部门费用100万元、职工消暑补贴200万元,合计300万元,计入“福利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以计入工资总额的费用为1700万元(1200+400+100),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38万元(1700×14%),职工福利费支出300万元(200+100),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2万元(300-238)。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10万元,再加计扣除10万元。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可享受2.5万元税收减免优惠。

问:如何区分职工工资薪金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

答:职工工资薪金,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还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职工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要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清洁服务公司有大批的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有合同),工资由该公司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代发,请问在计算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标准时,可否将这部份劳务费并入工资中一并作为计提基数?

答: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该单位这种情况只能作为劳务费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也就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基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问:如何区分劳务费与劳务派遣?

答:劳务费指的是劳务人员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被招用,企业没有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费可在税前扣除,但是不计入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

劳务派遣要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在工资薪金中列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如何区分福利性补贴和福利费?

答:福利性补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3.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福利费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所列条件的,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的费用。

问: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问:财务人员会计培训课程支出是否可以算入职工教育经费中?

答:财务人员会计培训课程支出,满足《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业务支出范围的,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政策依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问:如何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问:企业的部分工资薪金记入了营业成本,这部分职工薪酬还需要填到期间费用表吗?A105050报表工资薪金支出中要不要填写这部分工资薪金呢?

答:如果该企业为一般企业,记入成本的工资薪金数据填写到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不填写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会计上计入所有科目的工资薪金数据,因此计入营业成本的部分需要填写A105050表。

问: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包含职工福利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只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例如,经甲公司董事会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该公司取消通勤班车,改为每人按月发放车补300元。若该车补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则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例如,甲公司2019年上半年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共计520万元,其中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400万元;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120万元。那么,甲公司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中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120万元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问: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问:我们年底账面上还挂着前几天计提的工资薪金100万元,一直没钱发放,请问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若是汇算清缴已经纳税调增了就没有风险,若是未做调增,则存在税务风险。

问:我们22年底账面上计提的工资薪金60万元,请问最晚什么时候发放完毕就允许税前扣除在2022年度?

答:次年汇缴之前。

问:我们22年底账面上计提的工资薪金60万元,请问若是明年汇缴前只是发放了50万元,请问22年允许税前扣除多少?

答:50万元。

问:我们22年底账面上计提的工资薪金60万元,请问若是明年汇缴前只是发放了50万元,另10万元汇缴后的7月份发放,请问明年7月份发放的这1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在哪一年度?

答:2023年度。

问:工资薪金必须需要依法缴纳社保才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与社保没有直接关系,社保仅仅是个辅助证据,只是个别税务局可能有这样的要求,建议咨询当地税局。

问: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遵循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

答:收付实现制。强调的是“支付”时扣除。

问:合理的工资薪金允许税前扣除,如何界定合理性?

答:你可以参考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其中特别提到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问:2022年的年终奖需要到2023年1月份发放了,请问22年度是否需要计提出来?

答:你们财务自己来定。若是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能够发放完毕,建议你们财务人员将22年度的年终奖绩效提成提前计提出来,计入22年度费用,这样也允许税前扣除在22年度中。否则只能明年扣除了。(来源上海税务、江西税务、会计视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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