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买龙年纪念币,以年终奖、年会奖品的形式,向本单位员工发放,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所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以年终奖、企业年会奖品形式,向本单位员工发放的龙年纪念币,应以纪念币的购入价值为基础,确认“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购买龙年纪念币,在企业年会中,以奖品、礼品形式,向非本单位员工发放,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年会中,以奖品、礼品形式,向非本单位员工发放的龙年纪念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一说起年会表彰、抽奖、演出等活动,大家就兴奋不已,在畅享年会欢乐之余,千万不要忽视潜在的涉税风险。只有做好风险防控,才能让员工更好地享受福利带来的快乐。
问:无偿赠送、来店有礼、随机赠送等促销方式,税负高吗?
答:
1、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2、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3、偶然所得个税需要按照20%扣缴。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问:赠送客户的预付卡、代金券,视同销售吗?需要缴纳20%个税吗?
答:赠送客户的预付卡,既不是货物也不是服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赠送客户的代金券,不属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赠送客户的预付卡,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但是赠送客户的代金券,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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