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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题解答精华(一)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6日      访问量:357

01 子女教育

问:我家儿子本科毕业了,现在在家准备考研究生呢,现在我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子女已经本科毕业,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等您的子女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问: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特殊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父母可以享受扣除。

问: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问:我的孩子在校是“2+2”联合培养模式,即2年在国内读书,2年在国外读书,且毕业证是国外学校发放,国内无学籍号,请问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可以,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如符合子女教育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国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

问:我在国外读研,并取得了国外颁发的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证书,请问能享受继续教育扣除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02 继续教育

问:我正在参加自学考试,可以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花艺、茶艺等兴趣班培训费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兴趣培训班价格昂贵,也是提高自己技能的一面,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茶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问:我已经取得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专业阶段合格了,也拿到了阶段性证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不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我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全部填写叠加享受?

答:全部填写进去,这样可以享受更多扣除,少交更多税了。

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问:我在国外读研,同时拿到了一张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答:都是继续教育,可以扣。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问: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是什么?怎么才能知道自己拿到的证书可以按继续教育享受扣除呢?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因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动态调整的,如果您报名的职业资格,在考试时还在目录里,但领证时已移出目录,这种情况我们就需要看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如果这个时点该职业资格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您就可以正常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 如果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都能扣除呢?

答: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能填报其中一个。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可以填写。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如果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对同时符合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扣除,即当年其继续教育最多可扣除8400元。

问:那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呢?

答: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是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的。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03 大病医疗

问:父母得了大病,2023年度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子女是否可以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问:大病医疗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抵税额度

1. 本人大病费用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大病医疗费用的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分别计算扣除额。

3. 选择性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扣除的时间

对于大病医疗费用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明确:大病医疗费用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1.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1.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2.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3.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4.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信息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2)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2.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3.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04 住房贷款利息

问: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问: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问: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问: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05 住房租金

问: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这种需要保留什么资料留存备查呢?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问: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问: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问:夫妻都在本市工作,且租房合同上两人都签过字,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分别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问: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但纳税人本人没有,纳税人租房可以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纳税人不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又租房,是否可以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

纳税人已有自有住房前提下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不可享受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才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纳税人自有住房坐落地和工作地点在同一城市不同区,为了减少通勤时间,在工作地点租房,纳税人可以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比如主要工作城市在厦门,就包括了厦门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住房坐落地与工作地点在不同区的,也属于有自有住房,因此不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时,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同一纳税年度内双方均可以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都没有自有住房,只能由一方(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问:夫妻双方无住房一个在厦门工作,一个在漳州工作,各自租房,请问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无住房,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个人(非夫妻关系)合租住房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注意什么?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问:填报享受完对应年度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还需要保存租赁合同吗?

答:需要。

享受扣除的朋友们,需要留存备查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且应当留存五年哦。

06 赡养老人

问: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问: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扣除?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问:赡养岳父岳母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小贴士:父母健在且未满60周岁,赡养老人不可以填写祖父母、外祖父母。

问: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请问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何判断?

答: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问:我是独生子女,且父母都已年满60周岁,请问我每月可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4000元吗?

答:不是,2000元的赡养老人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07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问: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08 征收管理

问: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还有一类专项附加扣除较为特殊——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汇算时扣除,即纳税人若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无须填报,等到次年3月1日—6月30日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再填报扣除。

当前,个人所得税汇算已进入尾声。纳税人若未填报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填报,并在6月30日之前完成汇算。如果截至目前,纳税人尚未将2023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2023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案例说明:杨先生的儿子2023年1月出生,2023年11月杨先生首次向任职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则2023年11月发放工资时,杨先生累计可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为11000元(1000元/月×11个月)。杨先生也可以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性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12000元(1000元/月×12个月)。

具体申报:在具体申报时,纳税人需要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通过首页的“我要办税”或者“常用业务”或者底部菜单的“办税”模块,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界面,点击对应扣除项目,选择对应的扣除年度,填写详情之后,进入“申报方式”的选择,具体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选择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的,勾选“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此时,对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采用累计预扣法,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由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多退少补。

另外一种是,选择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时再办理扣除的,勾选“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纳税人汇算申报时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形成的多缴税款,需要在办理汇算时申请退税。首先查看“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补填漏填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更正错填的信息;然后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模块,选择申报年度,进行年度汇算。

问: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纳税人自行在远程端采集的,纳税人可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更新,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采集的,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修改。

方法一:纳税人可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按钮更新信息;

方法二:由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问: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于何时办理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问: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问:退税进度一直显示“税务审核中”是什么原因?

答:这表示税务部门正在对您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

目前正处于个税汇算初期,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数量非常多,退税审核工作量巨大。此外,今年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上有老下有小”群体、看病负担较重以及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纳入了优先退税服务范围,如果您不属于这些群体,申请后的等待时间会略长一些。目前,税务、国库等部门正在抓紧处理已提交的退税申请,请您耐心等待。

温馨提示:个税汇算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时间充裕,您可以错峰办理哟。

问:什么情况会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答: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1)您的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2)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

(3)税务机关向您核实有关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您尚未确认或说明;

(4)您提交的银行卡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导致税款无法退还。

问: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不通过”怎么办?

答:税务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有多种,您可通过原申报渠道查询审核不通过的原因,修改完善申报信息,补充佐证材料,然后重新提交申请。特定情况下,税务部门也会与您取得联系。

问:退税进度显示“国库处理中”是什么意思?

答:这表示税务部门已将您的退税申请审核完毕,并把数据传递给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正在按规定办理中,请耐心等待哟。

问:退税进度显示“国库退库失败”怎么办?

答:一般情况下,国库退库失败可能与您填报的银行卡账户有关。请关注您申请退税的银行卡账户是否为本人账户,该账户是否处于注销、挂失、冻结、未激活、收支有限额等状态。

您可以在个税APP首页“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页中查看申报记录详情,点击【退税记录】—【修改银行卡】,填报符合条件的银行卡账户并重新提交退税申请。

温馨提示:税务部门不会通过其他任何渠道(如电话、短信等)向您索要银行账户和密码信息,您只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税服务厅等申报时填写本人银行账户即可,请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谨防诈骗。

问:什么是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答: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账户需为纳税人本人的银行开户;

(2)为了避免退税不成功,建议您填报 I 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 

(3)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可能影响您收到退税。

问:我可以放弃申请退税吗?

答: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您可以放弃退税。

09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2.《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来源:上海市税务局、北京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厦门税务局、广东税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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