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六税两费”包括哪些税费?
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问: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问:哪些经营主体可以享受优惠?
答: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不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申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
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享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1. 办理过汇算清缴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2.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首次汇算前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温馨提醒:
在“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判定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发布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明确,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动态调整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于2024年2月1日施行,限制类目录和淘汰类目录变化较大。建议企业关注相关变化,准确、及时判定所属行业是否符合规定,进而合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首次汇算后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4. 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
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5. 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问:企业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何适用减免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年中不符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还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我公司是福建省一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但 2024 年 6 月底资产总额超标 ,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条件 ,请问公司在 2024 年下半年还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 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规定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 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 ,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 =(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 ,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 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6月17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比如今年 5 月汇算清缴(2024年汇算23年属于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符合小微 ,按规定2024年7月到明年2025年6月可以享受 ,但是如果 2024年9月不符合小微条件(资产总额超 5000万),然后明年2025年做2024年汇算也不符合小微要求 ,那今年2024 年 9 月享受的六税两费减半的部分要不要补缴+滞纳金(非新设立企业,且为一般纳税人,24年汇算23年符合小微企业)”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3 号)的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 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 ,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 ,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 ,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 ,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并应当对‘六税两费’ 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因此 ,非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在办理 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汇算结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则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综上,你公司作为非新设企业,2023 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即使你 公司 2024 年 6 月底资产总额超标 ,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你公司在2024年7月1 日至 2025年6月30日期间 ,仍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问:新设立企业如何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举个例子来说,A公司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A公司按规定于2024年4月10日申报2024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4年1-3月的房产税时,如果尚未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4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来判断能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本例中,因为A公司2024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所以可以享受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举个例子来说,B公司2023年6月成立,2024年5月首次办理2024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显示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某省房产税征期规定,B公司应当于2024年12月一次性申报2024年全年税款,B公司在2024年12月一次性申报2024年全年税款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举个例子来说,C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申报3月的资源税和2024年1-6月的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首次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不需要对2024年4月10日申报缴纳的3月资源税和2024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问:我公司是2024年2月新成立的公司,成立当月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没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呢,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情形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享受“六税两费”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吗?
答:A公司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问: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吗?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即贵公司先按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金额。
问: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问: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问: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不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在“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问:纳税人已经享受了“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问:已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否叠加享受此项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例】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如果某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即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问:自然人个人也可享受最新减征“六税两费”优惠?
答: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关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通知之附件1)第三条关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的规定,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个人)属于且只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据此,笔者认为,除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相关文件中另有特殊规定的以外,自然人个人也应当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例,樊先生出租其持有的商业门店用房,在2022年3月1日与小型企业ABC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从2022年4月1日开始,以每年30万的租金将门店出租给该公司两年。
按照印花税的征税政策,个人出租门店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缴纳印花税),即按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樊先生应缴印花税:600000×1‰×50%=300元。
但应注意,ABC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虽然系小型企业,却因其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非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前述减征“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应缴印花税:600000×1‰=600元。
问:如何办理减免?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问: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怎么办?
答: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问:我公司是2023年10月成立的新公司,成立当月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在2024年5月10日完成的,汇缴结果是非小微企业,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贵公司2024年5月10日汇缴结果不是小微企业,在2024年5月11日申报所属期2024年4月的地方教育费附加时,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再问:那么我们公司在2024年4月申报所属期2024年1月-3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享受了“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否需要更正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因此,如果贵公司在2024年4月申报所属期2024年1月-3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因为2024年3月末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是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无需根据2024年5月10日的汇缴结果进行更正申报。
问:“六税两费”会计如何处理?
答:现有两种免税方式。一是直接减半征收房产税,二是已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年底税局通知全年可减免。在这两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财政部会计司答: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先征后返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财会 (2017) 15号) 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六税两费,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减半征收的,应直接按照减免后的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一)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两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二)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三)耕地占用税
借: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问: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有多长?
答:此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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