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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以税前扣除的各种预提费用和各种准备金
文章编辑:张老师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7日      访问量:1801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预先提取、实际也已经发生或肯定会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均取消了预提费用会计科目,但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仍在使用该科目,如果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出现确实需要预提的费用,则应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预计负债"等科目核算。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现行政策规定,对以下五种情形计提但未支付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一、银行贷款利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计提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注意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可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四、预提的后付跨期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后付跨期租赁费是可以预提并税前扣除的。但要注意,预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应计入下一年的成本费用,本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

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如证券行业风险准备和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银联特别风险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及五项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等。具体规定如下:

(1)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第124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第124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根据本文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目前没有停止执行该政策。

(2)期货类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关于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批复》(证监函〔2009〕407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第129号)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 财政部公告〔2016〕26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2016年12月8日前按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第129号)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 财政部公告〔2016〕26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至亿分之十的比例(2016年12月8日前按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根据本文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目前没有停止执行该政策。

(3)保险行业准备金扣除 

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保险企业因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与之前执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形成的差额,应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凡上述准备金差额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分10年均匀计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分期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四、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规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是指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 

规定比例,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规定的计提比例。 

五、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根据本文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目前没有停止执行该政策。

(4)金融行业准备金扣除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六、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七、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八、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根据本文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目前没有停止执行该政策。

(5)银联特种风险准备金

特别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首次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

以后纳税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上一纳税年度末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3.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4.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了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注册资本20%后,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特别风险损失的税前扣除

(一)中国银联经采取所有可能的追缴措施和实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确实无法追偿的下列特别风险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1.因技术及操作规范、网络安全等方面事故而发生的无法追偿的损失;

2.银行卡跨行交易发生的因责任人或责任原因不明,确属不能判定责任方的损失;

3.银行卡跨行有效交易发生后,因成员企业破产,中国银联代为清偿后无法追偿的损失;

4.因自然灾害发生的应由中国银联偿付的损失。

(二)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或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中国银联总部税前提取特别风险准备金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或其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国银联收回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银行卡跨行交易为外币的,应按税法规定折算为人民币统一计算。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上述规定,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07号)

(6)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根据本文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目前没有停止执行该政策。

(7)期货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

 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根据本文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目前没有停止执行该政策。

六、相关问题解答

问:财产保险公司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上述规定税前扣除。

问:提取未使用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一些专项资金的税前扣除规定。

本条规定的准予扣除的专项资金的支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

这是对此类扣除项目依据上的要求。即专项资金是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排除了企业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提取的所谓专项资金。

二、提取的资金的目的应限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用途

这是对此类扣除项目用途上的要求。为了确保企业提取的专项资金用于专项目的,以真正体现税收政策对企业这些行为的鼓励,本条明确了只有实际提取且实际用于专项目的的资金,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提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则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则应计入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从税收政策上进一步确保了企业专项资金的专项目的,也推进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进一步落实。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批复》(青国税函〔2010〕314号)规定,你局《关于矿山企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请示》(西国税发〔2010〕10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还没有明确有关矿山企业提取专项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资金的相关税收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中“预提矿山环境治理并列入成本”只是财务规定,不是税收规定,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现就我省矿山企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矿山企业在所得税前预提的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具体的扣除规定前,企业自行提取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对企业实际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支出,准予据实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提取未使用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对企业实际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支出,准予据实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案例分析:哪些计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 购买古玩字画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甲企业今年购买了2000万元的古玩字画,计入了“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每年计提100万元的折旧费用。

因此,A企业在持有期间不可以将折旧费用税前扣除,其投资成本只能于处置时进行税前扣除。

2. 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案例】乙企业2021年底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而且欠款时间较长,2021年计提100万元的坏账准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3.  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税前扣除。

【案例】丙企业2021年计提工会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拨缴,不得税前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进行税前扣除。

4. 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丁企业属于矿山行业,2021年度预提了安全生产费100万元,当年并未实际支付,记入生产成本。这笔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在2022年企业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表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做相应的纳税调减。

5. 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戊企业2021年计提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使用,因此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只有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

6.  提取了福利费但是没有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案例】戌企业2021年提取职工福利费60万元,没有实际发生相关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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