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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各类专项附加扣除总结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5日      访问量:1392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关键时间点”

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2023年01月09日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

夫妻间各类专项附加扣除总结

新个税法六种专项附加扣除有很多种分摊方式,有的仅限纳税人本人扣除,有的可以由纳税人或其配偶选择一方扣除,有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各分摊扣除标准的50%。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学习和记忆,本文试归纳总结如下:

一、可由夫妻选择一方扣除情形

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继续教育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时,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大病医疗

纳税人符合大病医疗支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1.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

2.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方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住房租金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可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50%扣除

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继续教育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时,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方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限本人扣除,无选择由配偶扣除的情形

继续教育

除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之外,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均由本人扣除,无选择由配偶扣除的情形。

赡养老人

符合条件的赡养老人支出,限独生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扣除,无选择由赡养人配偶扣除的情形。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来源:北京税务 )

不能作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支出的情形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取得所得时不得扣除任一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应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三、纳税人同时从多处(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得多处扣除。

四、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再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五、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又不能按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暂不得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六、纳税人未在每年(从2019年开始)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的,从次年1月起暂不得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七、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的,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至2021年12月31日)

八、纳税人的子女未满3周岁的,不得扣除该孩子的子女教育专项支出。

九、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不得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

十、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不得继续扣除同一专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十一、纳税人在开始扣除某专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支出48个月之内,又接受另一个(或多个)专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每月不得同时扣除两个及以上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十二、纳税人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内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不得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十三、纳税人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以外的继续教育,不得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十四、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能扣除一个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按取得的证书数量加倍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十五、纳税人接受非全日制的本科(不含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得选择由其父母扣除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

十六、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十七、纳税人发生的不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自付医药费用,不得扣除。

十八、纳税人已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不得由其父母作为大病医疗支出扣除。

十九、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不得在其实际支出发生年度以外的其他年度作为纳税人的大病医疗专项支出扣除。

二十、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扣除,其配偶则不得同时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支出。(反之亦然)

二十一、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支出的,其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二十二、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

二十三、纳税人扣除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的期限超过240个月的,不得继续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

二十四、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的,不得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支出。

二十五、住房租金专项支出不得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的配偶一方扣除。

二十六、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但各自签订租赁住房合同分别租赁住房的,纳税人已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支出的,其配偶不得同时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支出。

二十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从次月起至该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赁期结束期间,纳税人不得继续扣除对应的住房租金专项支出。

二十八、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住房租金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二十九、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中,尚无人达到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三十、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支出扣除额度的,分摊额度超过每月1000元的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国务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等政策文件整理

不得重叠与允许叠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支出的情形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的,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具体扣除标准又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大类。即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办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扣除事项时,需要注意不得重叠扣除和允许叠加扣除的两类情形。

一、不能重叠扣除的情形

(一)同一纳税人接受某一专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在最长48个月的时间内,每月扣除4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但是,在此期间不能叠加扣除其他专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也就是说,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同时享受,即使纳税人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专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也只能每月扣除4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

当然,在48个月以后,如果该纳税人仍在接受另一专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又可以在最长48个月的时间之内,按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

(二)在同一纳税年度,同一纳税人取得了两类及以上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或者取得两类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或者既取得了某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又取得了某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的,也只能扣除一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3600元),即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同时享受。同一纳税人每年最多只能扣除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且只能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不得移至下一年度(更不得提前)扣除。

二、允许叠加扣除的情形

税收政策对于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对于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是按不同的扣除方式规定不同的扣除金额。

据此,同一纳税年度中,纳税人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同时,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即同时符合两大类继续教育扣除条件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类专项附加扣除。在同一纳税年度中,该纳税人既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还同时可以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支出。该纳税人当年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

纳税人应把握好相关税收政策,既不因误解税收政策违规多扣除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也不因不知晓规定而少扣除该扣除的支出,正确缴纳依法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作者:段文涛)

案例提示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误区

案例一:小徐通过贷款方式在本市郊区购买了一套住房,配偶小美在市区上班。由于通勤不便,小美在市区租了一套住房居住。

误区:小徐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小美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纠正:

关键词:纳税人及配偶、自有住房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徐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所以配偶小美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可由小徐和小美约定后选择一方扣除。

案例二:小张经过多年打拼,在7月份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7月份之前一直租房居住。

误区:小张1月~6月租房居住,有租金支出,7月~12月有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所以小张可以在1月~6月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纠正:

关键词:不能同时享受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小张住房租金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中只能选择一项享受。

案例三:小李一直在本市工作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小李选择在隔壁A市租房居住,每天往返本市与A市之间进行工作、生活。本市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A市为1100元/月。

误区:小李在A市租房居住,住房租金扣除的标准应当按照A市的标准,每月扣除1100元。

纠正:

关键词:实际工作地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

小李当前的实际工作地是本市,应当按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每月扣除1500元。(来源:上海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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