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 > 国家法规
财税[2016]23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9日      访问量:11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发布日期:2010-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红蕾财税标注:根据2016.02.17 财税〔2016〕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详见: 财税〔2016〕23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规定,第一条作废。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发布日期:2008-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红蕾标注:根据2009.09.29 财税〔201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第一条自2010.10.01起废止。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红蕾标注:根据2009.09.29 财税〔201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第一条自2010.10.01起废止。

2010.03.09 财税〔2010〕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本文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上一篇: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下一篇: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