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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会计核算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3日      访问量:816

行政事业单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会计核算

1、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贷:财政拨款收入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2、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形成实物工作量并支付债券项目资金时,行政事业单位应将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工程、设备等款项形成的在建工程等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一)专项债券项目由项目单位实行自行建设

财务会计: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

    贷:银行存款等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等

(二)专项债券项目由国有企业代建(项目单位为国有企业的视同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国有企业代建)

1.拨付代建单位工程时

财务会计:

借: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

    贷:银行存款等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等

2.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代建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

财务会计: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

    贷: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

使用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代建单位会计处理

(一)代建单位为事业单位。应当设置“1615代建项目”一级科目,并与项目单位相对应,按照工程性质和类型设置明细科目。

1.收到专项债券资金或其他资金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2.工程项目使用资金时

财务会计:

借:代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

    贷:银行存款

3.按工程进度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与建设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并转出时

财务会计:

借: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

    贷:代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

借: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贷: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

代建单位为行政单位可参照事业单位执行。

(二)国有企业为专项债券项目单位。按《关于国有企业承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项目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代建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具体核算见文后附件。

(三)专项债券项目由国有企业代建。按照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入的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对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所形成资产、上缴的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进行辅助核算或备查簿登记。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到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时,属于按照规定应缴财政的款项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缴财政款—应缴专项债券项目收益

(二)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财政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时

财务会计:

借:应缴财政款—应缴专项债券项目收益

    贷:银行存款

5、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产的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交付使用后,按形成的资产类型记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类科目。

(一)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工程交付使用时

财务会计:

借: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

    贷: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

(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产按规定无偿调拨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时

财务会计:

借:无偿调拨净资产

    贷: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

6、其他事项规定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涉及除专项债券以外的其他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形成的资产在专项债券项目资产同一科目中反映。

(二)专项债券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单位应当要求代建单位提供项目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资料,归集“在建工程”成本。实行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年终必须对账确定在建工程成本,及时核算所形成的资产,全面核算项目建设成本等情况。

(三)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参照专项债券会计核算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承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会计核算

1、国有企业收到专项债券资金的会计处理

国有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拨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债券资金或财政性资金时,国有企业应开立专门银行账户核算专项债券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地方政府财政性资

2、国有企业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会计处理

国有企业承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专项债券项目形成实物工作量并支付债券项目资金时,国有企业应将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工程、设备等款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3、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入的会计处理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国有企业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

(一)国有企业收到或确认债券对应项目资产的收益或出售资产收益时。对国有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代收代付性质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一地方政府债券项目收益

(若出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产时,涉及相关税费可以冲减相应项目收益,处理较复杂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出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产时,则将应减少的项目资产成本冲减资产原值。

借:专项应付款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一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

    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

(二)国有企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缴纳代收的债券对应项目资产的收益时

借:其他应付款一一地方政府债券项目收益

    贷:银行存款

3、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的无偿留给国有企业时

借:专项应付款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一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

    贷: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

同时,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转为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产移交给主管单位时

借:专项应付款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一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

    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

本通知自 2020年9月22 日起执行。国有企业专项债券会计核算与本通知不一致,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追溯调整。上级政策对国有企业使用专项债券资金会计核算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根据政府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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