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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年第32号-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30日      访问量:2285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2022-09-30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要把握的要点

基础研究是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先导和源泉。基础研究支出扣除新政旨在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产学研深度融合中的作用,对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起出资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给予100%加计扣除优惠。这是一项全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中需关注以下三个要点。

要点一:准确把握基础研究内涵、特点及类型。

32号公告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区别于针对某一特定目的或目标的应用研究,基础研究是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基础研究的特点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加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解释现象的本质,揭示物质运动的规律,或者提出和验证各种设想、理论或定律。

二是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在进行研究时通常无法确定其成果是否有用,或虽确定有用但不确知达到应用目的的技术途径和方法。

三是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在科学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其一,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以认识自然现象、揭示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通常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其二,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学自身发展提出的重大科学问题为目的,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32号公告优惠新政的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要点二:准确把握基础研究支出对应的科研单位。

基础研究支出对应的科研单位包括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和民办非营利性两类。其中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二是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三是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要点三:准确把握基础研究支出税前全额扣除及加计扣除。

基础研究往往投入高、周期长、应用链条长,难以“短平快”地转入开发阶段,且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关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短期内可能与取得收入并非直接相关,也可能突破现有技术条件下“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支出。新政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机构深度合作,对企业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此外,新政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有利于支持企业参与协同创新,激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需要说明的是,32号公告未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企业根据23号公告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新政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根据所享受优惠事项实际情况,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二、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材料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关于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加计扣除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行次。

2.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免税收入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行次。

(四)相关规定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①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②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③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3.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什么是基础研究?

答: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基础研究从出资方和接收方两端分别规定了优惠政策:一是出资方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接收方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我公司出资给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可以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限制,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烟草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可以与其他行业一样,同等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你公司作为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出资给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不受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行业限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四)我单位是一家民办的科研机构,从企业接收了用于基础研究的资金,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答:《公告》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二是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三是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你单位如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我单位是一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只有从企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才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公告》规定,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不仅限于从企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还包括接受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六)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出资方中包括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具体是指什么?

答:《公告》对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进行了界定,具体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七)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吗?

答:享受优惠的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公告》的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备案或审批。

(八)我单位享受基础研究出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什么材料?

答: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企业出资协议或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九)我们注意到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是在2022年10月8日发布的,我公司在2022年5月出资150万元给某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公告》规定,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影响政策实施时间。

你公司今年5月出资给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以后,若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我公司今年4月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进行基础研究出资,在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你公司在10月征期时,可就前三季度出资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也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等学校,想问一下可以适用税收优惠的基础研究的范围是什么?

答:《公告》对适用政策的基础研究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为: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十二)我单位是一家公办科研机构,2022年接收到一笔基础研究出资,《公告》对接收的基础研究资金管理有要求吗?

答:《公告》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接收的基础研究资金明确了管理要求,具体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我公司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6月向某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出资100万元,不享受其他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预缴申报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填报申报表并享受优惠政策?

答:预缴申报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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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我单位是一家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2年11月接收企业投入基础研究资金收入200万元,不享受其他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预缴申报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填报申报表并享受优惠政策?

答:预缴申报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免税收入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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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能具体介绍一下政策吗?

答:主要对基础研究从出资方和接收方两端分别规定了优惠政策:一是出资方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接收方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六)出资方有行业限制吗?接收方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出资方无行业限制,适用于所有企业。接收方主要是指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十七)接收方具体按什么条件确定呢?

答:按照下面三个条件: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十八)《公告》对基础研究资金管理有具体要求吗?

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对接收方来说,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九)那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要提前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吗?

答:不需要。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备案或审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企业出资协议或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二十)请问如何填报申报表并享受优惠政策?

答:在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缴申报时,出资方和接收方都是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享受优惠。

1.出资方

〔预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 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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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行次。

2.接收方

〔预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免税收入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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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行次。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32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支持基础研究发展:出资方和接收方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综合来源:中国税务报  马泽方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明确,2022年1月1日起,对出资方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对接收方免征企业所得税,以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

出资方:据实扣除+100%加计扣除

3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明确,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32号公告出台前,企业如果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那么,该项支出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若不符合上述公益性捐赠条件,则作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者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32号公告出台后,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不再区分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也不受扣除限额限制,允许据实税前扣除。这样一来,大幅减轻了企业出资基础研究的涉税成本。

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不仅可以据实扣除,还可以100%加计扣除。笔者认为,这是加计扣除政策的一大突破。

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至今,加计扣除政策分为两种:一种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另一种是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对于更为普遍的前者来说,只有企业用于自身研发的费用(包括委托研发)才可以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其他主体用于研发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32号公告可以说是一种全新的加计扣除优惠——只要出资方、接收方、研究类型等符合条件,就可以100%加计扣除。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企业如果向某高等学校出资100万元,供高等学校进行基础研究,那么,这100万元的支出企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100万元,总计税前扣除200万元。

接收方:免征企业所得税

3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接上例,某高等学校取得的100万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享受上述优惠,接收方需要满足主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接收方,需要满足的要求不同。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具体又分为国家设立的、民办的两类。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在此基础上,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还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基础研究如何理解?

32号公告全文不到1400字,提到“基础研究”18次。那么,什么是基础研究?如何理解基础研究呢?32号公告第四条对基础研究进行了解释: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

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实务中,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着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着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基础研究一方面要遵循科学发现的自身规律;另一方面要通过重大科技问题带动,在重大应用研究中抽象出理论问题,进而探索科学规律,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互促进。通俗来讲,基础研究更加关注建立一般性原理和普遍知识,重在认识和研究具有普遍性的现象、问题;应用研究则重在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用基础研究获得的理论方法,指导解决实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例如,在高海拔地区(3500米以上),水的沸点较低,水虽然沸了,但鸡蛋煮不熟。探讨水的沸点为什么在高海拔地区下降的研究,属于基础性研究;探讨如何在高海拔地区把蛋煮熟的研究,则属于应用性研究。经研究发现,高海拔地区大气压较低,要想提高水的沸点,可以增加水沸腾时的压力。有了这样的基础规律认识,我们可以考虑,用高压锅(提高水沸腾时上部的压力提高沸点)煮熟鸡蛋。

笔者认为,32号公告在实务中的最大难点,是判断该研究是否属于基础研究。笔者建议,借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当税企有异议时,可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同时,为尽可能避免产生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方面的分歧,32号公告明确,出资方和接收方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此外,出资方和接收方都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2022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解析之基础研究

(一)报表变化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增加第16.1行“1.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0.1行“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前者用于填报相关机构取得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后者用于填报企业出资给相关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100%加计扣除的情况。

(二)相应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和基础研究应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

(三)案例填报

【案例】戊公司于2022年向A高校出资100万元用于基础研究。对于戊公司来说,该100万元不仅可以税前扣除,并且可以100%加计扣除;对于A高校来说,该100万元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戊公司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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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高校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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