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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1日      访问量:29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022-3-1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学习笔记:

一、享受主体:

(1)全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

(2)全部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3)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在内。

二、减征税费:

1、六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2、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减征幅度:50%税额幅度内可叠加享受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

1、小微企业条件(同时符合):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 

2、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判定。

3、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判定小微企业及适用规定:

 如何判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个条件: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5、适用:符合条件,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五、政策施行期间:

2022.1.1—2024.12.31


吉林省地方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按50%幅度减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吉财公告〔2022〕13号    2022年3月4日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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