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

您的位置:首页 > 国家法规
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24日      访问量:8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发布日期:2008-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红蕾财税标注: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分情况适用扣除率11%和13%; 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红蕾财税标注:根据2015.08.28 财税〔2015〕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本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红蕾财税标注:依据《公告2022年第23号-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规定,本条作废。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财税〔2008〕83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财综〔2008〕79号-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