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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3年第37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4日      访问量:458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2023年8月18日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相关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2018-05-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红蕾财税标注:根据 2021.03.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2018年8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六、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红蕾财税标注:根据 2021.03.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学习笔记: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价值500万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具体是指:

1.享受优惠不影响会计处理。54号文件明确,允许企业将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对企业所得税处理所作的规定,不影响企业的会计处理。企业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是允许存在税会差异的,即企业会计上可以按照公司内部统一的折旧制度分年度计提折旧。在适用54号文件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减处理。同时,以后年度会计计提折旧而税法未计提折旧的,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因此,企业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所得税优惠,不会造成企业当期会计利润的减少。仅在税务处理时一次性扣除,会计核算时仍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也就是会计上按使用年限分期计提折旧,税务处理时可一次性扣除,会形成税会差异;

2.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新购进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后,纳税人可能会由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而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问题。

对于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而言,选择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加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限制,该亏损有可能在后期无法得到弥补,实际上是减少了税前扣除额。此外,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往往不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3.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因此,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值得关注的是,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凡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当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例如,红蕾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当月)购进单位价值18万元的汽车一台并投入使用,在11月(次月)计提折旧时,考虑到2018年利润较少甚至可能亏损,而2019年可能实现的利润会很大,于是就准备先在11月和12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待到2019年1月再对该项固定资产采用一次性计入2019年度(当期)成本费用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方式。

能否这样操作呢?答案是否定的。该公司新购入的这台汽车,如拟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方式,就只能在投入使用月份(10月)的次月(11月)所属年度(2018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购进的次月折旧时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54号文件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和适用固定资产的范围。只有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才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前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也就是说,54号文件不适用于当前尚未结束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目前并未明确该政策预缴是否可以享受,但参照以前年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在预缴时的处理,预测在预缴时是可以享受的;

新购进时点,应以取得发票上的开具时间做为判断依据;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符合价值标准的都可以享受。

有人问:“我公司从事路桥设计,购买的纬地、桥梁通、公路路面设计软件算不算公司设备?是否能按财税(2018)54 号文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属于无形资产,一般不可以享受这个政策。

突然想起一个故事:宋国(今商丘)有一个养猕猴的老人,他很喜欢猕猴,养的猕猴成群,他能懂得猕猴们的心意,猕猴们懂得那个人的心意。那位老人因此减少了他全家的口粮,来满足猕猴们的欲望。但是不久,家里缺乏食物了,他将要限制猕猴们的食物,但又怕猕猴们生气不听从自己,就先骗猕猴们:“我给你们的橡树果实,早上三颗,晚上四颗,这样够吗?”众多猕猴一听很生气,都跳了起来。过了一会儿,他又说:“我给你们的橡树果实,早上四颗,晚上三颗,这样足够吗?”猕猴们听后都很开心地趴下,都很高兴对那老人服服帖帖的了。

4.适用固定资产的范围。明确为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谓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包括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都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对于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还可以继续适用原有加速折旧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当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件固定资产而言,单件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本企业其他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某单件固定资产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选择某单件固定资产不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而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5.属于可以选择享受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也就是税务机关无权强制纳税人去执行这个加计扣除曾策。

6.做好留存备查资料管理。根据近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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