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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规定【2025版】
文章编辑:易凯庆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9日      访问量:6925

01:2025最新版各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1、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定退休年龄的重申:

上面提到的都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原版规定。后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重申: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再后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又作了一次解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一日     

3、国有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4、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注意:这个只是个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是“退休”年龄。

02:退休时如何区分工人与干部身份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先后出台过多个规定:

1、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通知第75条: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5、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

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

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所以: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女工人、女干部身份进行区分,而是按岗位区分,管理岗按55岁退休,非管理岗50岁退休!

03:达到退休年龄社保未缴满15年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小编特选登如下,供HR们参考:

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一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不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一文,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还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判定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点在于: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是,那么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如果不是因为用人单位造成的,则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来源:人力资源杂志网)

0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宪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二、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协调推进养老托育等相关工作。

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

05: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四条 国家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七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第九条 国家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附件:

1.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2.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3.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4.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情况表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附件.pdf

06: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94号    2024-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第八条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相关问答

问:制定这个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明确,职工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实施弹性退休,是我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满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

改革实施后,职工的退休年龄由原来的一个刚性节点,拓展成为一个弹性区间,增加了职工对退休年龄的选择权。为落实好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执行好决定提出的弹性退休政策,三部门制定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弹性退休办理程序、权益保障等内容,对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提出了要求。

问:弹性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答: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比如,某男职工,1972年9月出生,决定实施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若满足最低缴费年限,那么可以在60周岁至62周岁之间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若该职工没有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2周岁时,可以退休;如果所在单位与其协商一致,还可以在62周岁至65周岁之间弹性延迟退休。

问:办法在弹性提前退休办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明确告知形式为“书面”,以确保弹性提前退休为职工本人真实意愿;另一方面,明确提前告知的时间,便于用人单位在人员安排上有所准备。

问:办法在弹性延迟退休办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提出,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这些规定体现了双方协商一致,保障了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劳动者权益,也有利于稳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预期。同时,办法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问:职工选择弹性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决定,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考虑到改革实施过程中,在不同年度退休,最低缴费年限会有差异,办法根据弹性退休政策对此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达到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问: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

答:为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办法规定,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问:办法在职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服务等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问:根据办法相关要求,社保经办服务将作哪些方面的优化调整?

答:人社部门将通过模式创新,促进社保经办服务持续优化。一是大力推进“退休一件事”。组织各地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退休相关联办事项“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升用人单位和群众获得感。二是逐步开展退休提醒服务。主动对接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前提醒可以考虑选择退休时间,并告知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和渠道。三是逐渐推开退休预先服务。提前受理临近退休人员提出的相关档案信息审核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等业务申请,方便参保人员提前了解自己历年的参保缴费情况。

问:弹性”如何体现?退休年龄变在哪?

答:办法提出,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

比如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如果他想弹性提前退休,在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前提下,可以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退休。如果单位和他协商一致再多干几年,还可以在62岁至65岁之间弹性延迟退休。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我国自2025年1月1日起,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60周岁延迟到63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50周岁、55周岁,分别延迟到55周岁、58周岁。

过去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刚性的节点,大家到点了就必须退。而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基准点,职工实际可退休的年龄拓展成为一个弹性区间,在这个范围内可以根据自身和所在单位情况自由选择。

问:弹性退休条件如何确定、怎么办理?

答:除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外,决定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从2030年起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

办法规定,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假如一位男职工是在2031年达到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2031年国家规定的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已经提高到了16年。这位职工如果选择弹性退休,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到底怎么算?

专家表示,如果这位职工想2029年弹性提前退休,则需满足2029年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如果弹性延迟退休,延后到2034年退休,不需要满足2034年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17.5年,而是满足203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最低缴费年限16年即可。

问:往前弹或往后弹怎么申请?

答:办法明确,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弹性延迟退休的,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

比如1975年12月出生的、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6个月,对应的退休时间为2026年6月。如果她还是想50周岁退休,也就是2025年12月退休,那么最晚要在2025年9月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这样便于用人单位作出安排,同时体现职工弹性提前退休的真实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问:养老金何时领取?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答:如果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能及时领到养老金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办法,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审核通过的,职工从本人所选择退休时间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为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办法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随着办法于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职工将按照一系列新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这对各地社保经办服务也提出了新要求。

目前各地经办机构已准备就绪,将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理念和要求,调整完善社保经办业务规程,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相关业务。

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将逐步开展退休提醒服务,主动对接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前提醒参保人员可以考虑选择退休时间,告知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和渠道。

各地还将逐步推开退休预先服务,提前受理临近退休人员提出的相关档案信息审核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业务申请,方便参保人提前了解自己历年的参保缴费情况。

对法定退休年龄、弹性退休办理还有疑问,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和12333人社服务热线都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可供广大职工查询了解。【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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